WTO贸易报复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考虑 |
|
|
WTO贸易报复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考虑
在WTO争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端解决机制中,如果一措施被认定为与一项适用协定不一致,有关成员不能使该项措施符合该协定,或不能按照WTO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DSU)第21条第3款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符合建议和裁决,则该成员国应当与相关成员进行谈判,形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若双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就补偿形成共识,则起诉方可以向DSB请求授权中止对相关成员实施符合协定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此为WTO贸易报复制度。可见,WTO下的贸易报复制度是对“未履行”的一种救济制度。“对未履行的补与救是 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履行问题的最重要内容, 也是目前 WTO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中问题最突出的程序” [1]因此,本文立足于发展中国家角度对此项制度进行分析。 一、报复制度的局限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报复制度的局限更多的体现在实践层面,具体体现为: 第一,成员实力差距造成的效果弱化。“在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 有权实施报复的主体只能是申诉方, 进行的是一种所谓‘自力救济’; 这种报复实际上只有强国对弱国实施或在水平相当的成员方之间实施时才可能有效;经济实力相对弱小的发展中国家, 则无法有效地从这一措施中获得救济。” [2]由于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减让水平有限,即使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实施了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措施,程度和效果也相当有限,对于被采取措施的发达国家而言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甚至无关痛痒。“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宁可选择被执行贸易报复而拒不履行DSB的裁决和建议。 第二,发展中国家实施贸易报复产生反作用。发展中国家经济上对外依赖性较强,一旦发展中国家对相关国家实施了贸易报复,如中止减让关税,势必造成发展中国家进口成本的增加,并直接反应在相关进口产品在国内的价格波动,直接受害者是发展中国家的无辜消费者,这无疑会对其自身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第三,请求获得报复授权的成本颇高。最终实现对相关国家的贸易报复从请求设立专家组到报复措施的实施过程中,要经过DSU第17 [1] [2] [3] [4]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WTO争端解决之法庭之友 下一个论文: 试论WTO协议的特点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