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贸易报复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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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集体报复。首先,集体报复与WTO成员间关系的双边性相背离,如果改变现有的双边对话格局,形成集体组织与个体成员的格局,则打乱、推翻了通过双边贸易谈判方式达成的所有的贸易利益关系。造成国际贸易活动的低效率。其次,集体报复要求所有WTO成员积极参与,那么如何确定各成员国报复数额和利益丧失水平缺乏可操作性。另外,“如果进行集体报复的话,那么就会与WTO规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原则想违背” [4] 。笔者认为,集体报复其制度本身具有合理性,在操作层面应进行改进,如形成固定的发展中国家集团或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在其中一个或多个成员被授权实施贸易报复时,其他成员以集团出现进行报复,从而增强集体报复的可操作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更好的实现“救济上的正义”。 第二,关于报复权交易。报复权交易中同样存在现实操作性问题,如各国间关税减让水平差异的存在,申诉方是否能够找到合适的受让方愿意接受这一权利。从而实现制度建议初衷。另外报复权是否是专属于申诉方的权利可否进行转让,及如何确定转让数额等都是报复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报复权是针对被诉方违约后拒不执行DSB建议或裁决的补救措施,其意义在于敦促被诉方执行DSB的建议或裁决,而不是直接对被诉方进行惩罚。因此,其制度核心为威慑,那么这种威慑的做出主体就可以是非专属的。即使报复权的受让方为被诉方,胜诉方也在交易中实现了其利益的最大化,变相被履行了建议和裁决的效果,并不会造成DSB建议或裁决的落空,更不会影响WTO的正常秩序。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 第三,关于惩罚性报复。笔者认为,惩罚性报复为实际报复水平超出利益丧失水平的报复措施,该措施的实施不会影响甚至改变现有的WTO争端解决程序,即惩罚性报复只是量层面的加深,而非质层面的变革。另外,惩罚性报复能够有效迫使被诉方执行DSB的建议或裁决。惩罚性报复将报复水平上升到惩罚高度,迫使被诉方产生巨大压力,只有执行建议或裁决撤销违法措施回到WTO规则之下才能排除惩罚措施的适用。从而实现报复制度的威慑作用。 笔者认为,只有在WTO争端解决框架下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特殊考虑,实现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实质正义”,才能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协议以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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