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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贸易报复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考虑           
WTO贸易报复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考虑
条规定的专家组程序和上诉程序、第21条第5款规定的执行审查程序、第22条第6款规定的仲裁程序等众多程序。整个程序既要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要承担最终无法得到授权的风险成本。这些对于本就被违约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雪上加霜,而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这些成本造成的负担微乎其微。
  二、报复制度的改革建议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制度由于制度局限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权力不对称的成员之间报复的公平性问题,也可以说只存在形式公平,它虽然提高了强势成员的违法成本,同时也突出了弱势成员和强势成员之间实力不平等。针对WTO贸易报复制度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种种局限,发展中国家集团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改革建议,以期实现该制度的实质公平。
  第一,集体报复。集体报复的建议由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出。肯尼亚在提案中指出,如果一个案件是由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对发达国家提出的,则在DSU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况时,为了促进及时和有效的履行DSB的建议和裁决,应请求DSB在30天内给予该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以及其他任何成员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授权。报复方式由“自力救济”转化为“集体救济”,实施报复的成本有集体分担,从而解决弱国难以实现贸易报复的难题。
  第二,报复权交易。墨西哥提议在经过DSB授权后,可将报复全转让给其他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发展中国家在实施报复时可能因自身经济实力薄弱而无法实施有效的报复促使相关成员履行裁决和建议的同时,还可能承担因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而引起国内进口商品价格波动给本国造成的不利影响。如果此时发展中国家找到其他一个或多个有能力的成员愿意与其进行交易,获得其所享有的贸易报复权利,则可代其实施对被诉成员的贸易报复,从而迫使被诉方履行建议或裁决。
  第三,惩罚性报复。厄瓜多尔提议DSB最终授权的中之减让数额应是仲裁机构确定的利益丧失水平再乘以一个系数(该系数至少为2)后得到的数额。因为在确定报复数额是既要考虑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实际的利益丧失水平,还要考虑对其造成的其他经济影响。该建议中对报复数额的确定方法中实际带有惩罚性。从而“刺激成员迅速履行裁决并阻止其进一步的背离” [3]
  三、贸易报复制度改革建议的评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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