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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WTO框架下反补贴的法律适用问题           
刍议WTO框架下反补贴的法律适用问题

刍议WTO框架下反补贴的法律适用问题

近年来,中国出口遭遇贸易壁垒事件多发。据商务部统计,2009年中国出口约占全球9.6%,但遭受的反补贴调查案件却占了全球的75% 左右。面对接踵而至的国外反补贴调查,如何正确运用WTO的法律规定积极抗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成为中国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国外对华反补贴调查主要案例回顾
  继2004年加拿大开启对华征收反补贴税的先河以来,美国、欧盟也纷纷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这些案件有的正处于立案阶段,有的已做出初裁,有的被认定损害不存在,更多的则是被认定有损害且与补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征收反补贴税(见表1)。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中国目前实行的以出口为导向的产业政策,为国外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提供了口实。为大力推行出口导向战略,中国政府制订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优势产业的发展。这些措施往往只限于特定的产业、特定的范围、特定的企业才能享受,补贴的专向性非常明显,且这些规定在各级政府制定的各种规章文件中,极易为国外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提供口实。如在2007年美国诉中国贸易税收补贴措施案中,美国提供了一份文件清单,详细列出了从1986年至2004年中国政府制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大部分属于禁止性补贴。编辑:www.ybask.Com 。
中方对此只能基本认同并承诺对相关措施进行调整或修改,很难在应诉中有所作为。
  对补贴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需进一步澄清。在加拿大对中国紧固件征收反补贴税案中,加拿大关境署将“中国政府”定义为所有级别的政府,包括联邦、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关镇、自然村、地方的、立法的、行政的或司法级别。根据中国政府的直接或间接指示或受中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进行经营的国有企业提供利益,也被视为是中国政府提供的(韩立余,2006)。对于加方的认定,国内存在颇多质疑。首先,“自然村”是中国农村广泛存在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性质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权利并非来源于政府,其职责性质也非政府性的,不应被视为“政府机构或任何公共机构”。同时,由于中国的国有企业大多已成功转制,通过明晰产权,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政府不再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国有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有企业提供的利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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