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WTO框架下反补贴的法律适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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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问题上,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在紧固件案的调查中认为,国内碳钢螺钉生产、销售和市场份额的下降,来自于从受调查国进口数量的重大增长,进口销售价格的下降,抑制和破坏了国内产业碳钢螺钉的销售价格,同时进一步促进了调查对象产品进口和销售的重大增加,以及国内产业生产、销售和市场份额的同时下降,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生了损害,该损害归因于来自被调查国的碳钢螺钉的补贴进口。而对于碳钢螺母和螺栓,国内生产几乎未被代替,市场份额稳定,且略有增长,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遭受的损害不能归因于来自被调查国的进口。可见,在确定补贴是否对另一成员方的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时,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依据《协议》第15条,主要运用以下三组指标或数据进行审查:受到他国补贴的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大小;受到他国补贴的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市场相同或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上述进口对进口国国内相同或相似产品生产者的影响。 资助是否授予利益的问题。资助是否授予一项利益,是判断补贴存在与否的必备条件之一。在美国等国家对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提出的磋商要求中,WTO上诉机构认为,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整车关税的措施有关规定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则,但由于中国企业没有从政府那里得到利益,所以没有违反“国内含量补贴”的禁止性规定。来源:Www.Ybask.Com 。 但对于何谓“利益”,《协议》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协议》第14(d)条规定,“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不得视为授予利益,除非提供所得低于适当的报酬。报酬是否适当应在考虑与所涉货物或服务在提供国……的现行市场情况之后确定(包括价格、质量、可活性、适销性、运输和其他购销条件)” 。在如何解释“现行市场情况”问题上,专家组认为,“现行”就是“当时存在的”或者“当时居于主导地位的,只要存在独立市场主体根据供求原则形成的价格,即只要有现行市场价格,不论该价格是否受到政府的影响被扭曲,在该国即存在“市场”,比较基准就应当是提供国的现行市场情况。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的解释,但认为如果提供国的私营市场价格由于政府在提供该种货物中的主导角色而受到扭曲,可以使用其他国家的价格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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