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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WTO框架下反补贴的法律适用问题           
刍议WTO框架下反补贴的法律适用问题
作为比较基准。上诉机构的解释大大增加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存在补贴的可能性。在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做出的初裁中,美国商务部即采用了来自37国的第三方数据,对中国银行提供给中国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和山东晨鸣纸业控股公司两家生产商的贷款利率是否低于市场利率进行评估,裁定两家生产商从中国银行的贷款利率中获得了利益。

 中国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的建议
  反补贴应诉难度大,打击目标广。目前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均缺乏应对反补贴调查的经验。随着国外对华发起反补贴调查数量的不断增加,急需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检讨现有补贴措施并合理设计补贴政策
  补贴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对中国发展经济、实现社会目标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不能因为害怕国外调查,就一概放弃对补贴的运用。补贴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合理的加以运用的。如规定禁止性补贴,采用强制性规范会被指控,但若采用任意性规范,只有当其在实施中有不符合WTO相关规定的行为时才可作为指控的对象,其本身不构成被禁止的补贴。编辑:www.ybask.Com 。
基于此,在设计我国的补贴政策时,应避免采用强制性规范,尽可能采用任意性规范,同时应准确把握可申诉补贴造成损害的尺度,在措词行文上不能授人以柄,力争在充分发挥补贴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有效规避国外的反补贴调查。
  (二)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协议》在出口补贴、国内含量补贴、可忽略不计的标准、最少补贴标准、反补贴调查等许多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做了特殊规定。以加拿大对中国紧固件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案为例,产自或出口自中国大陆的不锈钢紧固件,经认定进口量仅占加拿大同类产品进口量的2.44%,低于《协议》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4%的可忽略不计的标准和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规定的3%的可忽略不计的标准,被裁定终止了损害调查。《协议》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给予了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保护,中国在应对反补贴的具体实践中,要善于运用这些差别待遇,支持产品的出口,抵制反补贴调查。
  (三)企业应从低价竞争向非价格竞争转变
  中国政府补贴政策的调整应服从于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适应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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