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WTO框架下反补贴的法律适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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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被视为中国政府提供的。可见,《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补贴的模糊规定,在事实上给予了各国自由裁量的空间,导致实践中大量各行其是、相互冲突的解释,需要对补贴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进一步澄清。 补贴形式涉及范围极为广泛且客观上造成应诉困难。由于中国补贴政策政出多门,财政部、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掌握的补贴资源各不相同,缺乏信息、制度的统一,对于国内究竟有哪些补贴、补贴的数额、补贴的企业等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给出确切的答复。在加拿大对中国紧固件征收反补贴税案中,针对加拿大关境服务署发出的问卷和补充材料要求,大陆方面虽多次做出了答复,但仍被认为不完整,在估算补贴额时使用了其他的现有最佳信息。《协议》对于补贴形式的广泛规定,客观上为中国企业和政府的应诉造成极大困难。 国外对华反补贴调查的法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律适用问题分析 在国外对华发起的反补贴调查案件中,大都涉及到《协议》及各国有关补贴的实质性规定,对补贴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做了基本澄清。WTO及各国对补贴案件的裁决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以往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解释,从这些案例出发,对WTO体制下反补贴的法律适用展开深入的分析,对中国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整理:WWW.YbAsk.COM 。 (一)禁止性补贴的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中国出口导向战略催生大量禁止性补贴,对禁止性补贴发起的反补贴调查占国外对华反补贴调查的比重较高。《协议》禁止任何成员授予或维持这种补贴措施,但在确认是否在法律上取决于出口时,《协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美国烟草案中,专家组指出,以往各案专家组一直把不符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强制性规范作为可以指控的对象,而对予给与行政机构自由裁量权、以不符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方式行使的规范,只有当这类规范在实施中有不符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行为,才可以被指控(马楚,2001)。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往往需要区分补贴依据的是强制性还是任意性规范,对于强制性规范可以作为指控的对象,对于任意性规范,不应就其本身是否构成被禁止的补贴做出决定。 (二)补贴是否对其他成员利益造成损害的问题 对于可申诉补贴,损害是一方对他方受补贴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条件。但在如何确定补贴是否对另一成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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