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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关系之检讨           ★★★
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关系之检讨
误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来行使其法律监督职能。同样,对于刑事审判,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最佳途径也只能是参与诉讼———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或未生效的裁判提出抗诉。法律监督必须与诉讼活动有机融合,否则监督职能只能是隔靴搔痒或曰纸上谈兵。 有鉴于此,我们可以说,检察机关之法律监督职能和公诉职能是一种职能的两面,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检讨我国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运作状态,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我国检察机关以国家法律监督者身份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但我国司法实践部门和理论界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诉讼职能定位方面确实存在非此即彼的认识偏颇,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运作方面存在着职能混淆和权力行使不正确的弊端。为此,参与刑事诉讼的各权力(权利)主体必须澄清以下认识: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行使必须以公诉方、辩护方和审判方积极有效的共同运作为前提。出庭公诉的检察官不能因其负有监督职能而舍弃控诉职能,更不能自我凌驾于辩、审方之上。须知,脱离控诉职能,监督职能就会失去其运作的途②有监督权是否就位高,通说如此,笔者倒认为不尽然,刑事诉讼中的监督实质只是一种推动诉讼有序进行的手段而已。③实际上,现今我国司法实践所呈现的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作用仅有制约这一种功效了。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径和手段,沦落为招致非议的“摆设”;辩护方和审判方也不必因为检察机关同时还负有监督职能而对其心存敬畏,须知,有理不在“位高”,② 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只能通过诉讼来发挥,舍此无他!明白此理,何“畏”之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公诉职能的理想关系集中体现在法律监督职能在诉讼中的良性运行上: 首先,必须在法律上、法理上明确检察机关专门法律监督者的地位。设想以取消检察机关之法律监督权来寻求司法公正的做法只能是挖肉补疮。因为,法治社会,“它的要害在于如何合理运用和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的问题”。[13]事实上,权力尤其是不受制约的权力本身就具有腐蚀道德、侵犯公民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对抗的潜在倾向。司法裁决权如果没有了监督与制约,能保证其永远公正吗? 其次,明确检察监督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相对请求权,是一种程序制约权。“相对于行政管理权和审判裁决权而言,检察监督权只是作出某项程序性的决定,引起一定程序的权力,而没有任何行政决定权和审判裁决权。”[14]如果我们不把检察监督仅仅作为一种制度去观察,而实际地理解为一种制约作用的话,③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在各国都是存在的,[15]只是在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权限上有大小之别。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权比英美国家检察机关的要大。再次,检察监督权的实现途径只能是诉讼。在刑事审判中,审查起诉程序是审判的前提,提起公诉程序是审判的基础,抗诉程序是防止审判错误的保障,这些程序性权力是公诉权的有机组成,也是检察监督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借以具体化、实体化的载体。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不能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④排除了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的可能性。立法的本意在于在吸纳英美国家“对抗制”审判积极因素的基础上,突出控辩双方在诉讼法律关系上的平等地位,而不在于削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于提高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威性———由公诉人当庭提出改为检察院提出,也扩大了监督的范围———不仅仅限于庭审过程。 参考文献 [1]龙宗智:《检察官该不该起立———对庭审仪式的一种思考》,《法学》1997年第3期;贺卫方:《异哉,所谓检察官起立问题者———与龙宗智先生商榷》,《法学》1997年第5期。[2]陈吉生:《论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独立行使》,《政法论丛》1998年第1期。[3]尹伊君:《检法冲突与司法制度改革》,《刑事法评论》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8页。[4]陈吉生:《论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独立行使》,《政法论丛》1998年第1期。[5]宋炉安:《司法权辨析———法律监督权是司法权吗?》,《研究生法学》1996年第3期。[6]王桂五:《中国古代检察制度论》。[7]陈光中:《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30页。[8]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3、313条。[9]日本法务省刑事局:《日本检察讲义》,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153页。[10]杨翔:《关于法律监督的几个理论问题探讨》,《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11]周理松:《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与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12]李文健:《刑事诉讼效率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191页。[13]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14]漠川:《程序性是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的重要区别》,《检察日报》1997年11月24日第3版。[15]陈健民:《检察院组织法比较研究》,检察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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