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终极控制人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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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价值受损.本文旨在比较不同性质终极控制人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同时利用市场化进程数据及其子数据构建各地区公司治理环境因素,达到从公司的内部机制以及外部环境来研究公司治理的问题. 1引言 近年来的经验研究发现在欧洲及东亚国家和地区普遍存在控制性股东,并通过金字塔型、交叉持股或二元股份的所有权结构强化了控制性股东的控制权,la porta(1999)识别出企业的终极控制人,开创了控股股东研究的新领域.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研究终极控制人问题的学者,他本人给出的界定范围是“存在终极控制权意味着股东直接或间接的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表决权股份”.控制性股东既可以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利益抽取”来获得控制权的私人利益也可能使用他们获取的私利对上市公司实现“利益输送”.并且由于存在终极控制人的国家一般都缺少相应的企业在公司规模、资产规模上存在明显的规模效应,上市公司总体上处于政府绝对控制地位.在两模型中财务杠杆的回归系数为负,说明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债务约束机制和财务杠杆并没有发挥作用. 在小样本的多元回归分析中,经营绩效与市场化指数、政府干预指数和法治水平显著正相关,这说明,公司治理环境的改善对公司的经营绩效具有正面的影响,初步验证了本文的假设.并且,法制化指数的回归系数大于市场化与政府干预指数,说明法治水平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相对于其他两个指数更为明显.并且,中央政府控制的企业相对于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经营绩效要好,原因可能在于中央政府是从经济发展的整体格局出发不像地方政府具有短期行为,且相对于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较少. 模型总体拟合优度尚可,同时pearson相关系数矩阵分析了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显示,经营绩效与利润增长率和资产规模显著正相关,与财务杠杆显著负相关,与公司治理环境指数相关性不明显;同时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共线性问题,说明回归模型较为稳定可靠. 5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研究了不同性质终极控制人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基于本文研究结论,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建立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并有效的加以实施,加强信息披露力度,这有利于解决私有产权控制的公司中可能存在的较为严重的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代理冲突.也有利于上市公司整体水平的提高.第二,解决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不仅需要推进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的产权改革步伐,也应从根本上减少政府对上市公司的干预,加强对公司治理环境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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