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的人权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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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中法不改,西法当师。通过中西法的对比,严复明白了变法改制是中国当务之急:“天下理之最明,而势所必至者,如今日中国不变法,则必亡是已。”[60] 严复提出的变法改制以奋民力的主张遭到了保守派的攻击。保守派认为中国的问题不在法制本身,而在执行不力。所谓“中国之所以不振者,非法制之罪也,患在奉行不力而已”,不外是主张率由祖宗成宪。其实质是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反对维新变法的进步运动,继续推行“督责之令”“刺举之政”。针对保守派的率由旧章不改法制的观点,严复断定,如果按这种守旧观点治国,“如是而为之十年,吾决知中国之贫与弱,犹自若也。”[61]这表明严复充分相信变法改制已成天下大势所趋,犹水之东流,浩然已成江河。那些安于成法拘泥旧制的封建卫道士是阻挡不住改革大潮的。 在鼓民力方面,变法改制就是要废除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封建法律制度,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的近代人道主义法律原则。中国封建社会中“天子富有四海,臣姜亿兆”;“而我中国之民,其卑且贱,皆奴虏子也。”[62]中国民众在专制主义政权的统治下,人人都是奴隶,人身自由丧失殆尽。更有甚者,中国封建残酷野蛮至极。凌迟、枭首、车裂、戮尸等酷刑不一而 足。孟德斯鸠曾说过:“在一切时代里,亚洲人民叫做刑罚的,欧洲人民则叫做暴行。”[63]此话虽然不无偏激。却揭露了封建主义刑罚的非人道性质。中国封建刑罚本质上就是暴行的表现。严复也正是出于对封建法律的无比义愤和对中国人民所遭受的祸害灾难的无限同情而扼腕奋言而力倡变法。沈家本等人在清末修律活动中接受西法影响而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严复得知消息后异常高兴地说:“近者,中国尝饬有司,更定刑律,乃去凌迟、枭示诸极刑……所当感激歌颂无己者。”[64]严复反对封建专制主义酷刑的思想,在理论渊源上既有儒学“胜残去杀”思想的影响,也有西方天赋人权不得侵害的理论影响。其中,来自西学西法的影响占主导地位。 严复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的思想还突出地表现在废除刑讯制度的主张上,他对封建社会中的刑讯制度的黑暗进行了揭露:“吾国治狱之用刑讯,其惨酷无人理,伥于五州,而为此土之大诟矣。”[65]刑讯制度在中国社会中的存在是由来以久的。早在周代,就有所谓“肆掠”的刑讯。秦律中有所谓“笞讯”。秦以后各种法律在不同程度上都规定了刑讯逼供。在刑讯制度下,封建官吏“得一囚而炮焙之,攒刺之,其目,拔其齿”。[66]这种极其野蛮残忍的审讯方法造成了无数冤狱。对此,严复痛心疾首,感愤泪下。他愤怒地说:“……亲见刑部之所以虐其囚者,与夫州县法官之刑讯,一切牢狱之黑暗无人理,将其说何如?……吾请为同胞垂涕泣而道之”。[67]他将这种“狱未定而加人以刑”的野蛮的专制主义现象斥之为“天下至不仁之政”。[68]其实,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是由专制主义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不彻底废除专制主义制度,即便在法律上禁止刑讯,而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严刑逼供的现象也难也克服。因为专制主义统治在本质上就根本否定人格人权,不允许讲人权,任何人一旦被认为是异端者或涉嫌者,就会比常人遭受更加残无人道的待遇。对此,严复也略有感悟。他看到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废除刑讯,“所由于教化,所由于法制,所由于生计,实缺其一,皆不必能”,[69]废徐刑讯逼供,这是西方近代法制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不受刑讯的自由,已被现代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明确列为人权保护的内容。 严复提倡保障人身自由权的思想还表现在省刑主张上。刑罚的增减与自由的多少是成比例关系的。省刑有到于扩大人身自由权。严复反对封建任刑主义。其省刑主张是与以刑弼教思想相联系的。他认为对于预防犯罪来说。刑罚毕竟是最下乘的手段,是“最后而至不得已之术”。[70]刑罚在犯罪预防方面的效验往往是暂验而终不验。严复提出只有教育才是预防犯 罪的最有效的手段,因为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是由于犯罪人“计短”、“不明事理”,而“非其本性乐乎此”。[71]如果通过教化使之“知自重”,会比刑罚更有效验。从以刑弼教、教主刑辅的原则出发,严复主张省刑重教,反对刑纲繁密。他称赞西方国家“故其于刑,凡可省不不省,而移其急急于刑罚者,以急急于教育”。[72]与西方相比,中国封建社会中刑罚种类繁多,且封建重刑主义泛滥。许多在西方国家仅予罚金或不入刑罚的行为,在中国法律上往往是严刑重罚,甚至无端施以酷刑。严复提倡学习西法,建立罚金或锾制度。关于罚锾制度问题,在历史上一直存在着轻刑主义与重刑主义之间的斗争。其中,反对罚锾赎罪的思想家未必都是主张重刑主义之间的斗争。其中,反对罚锾赎罪的思想家未必都是主张重刑主义的。有的人是出于维护穷人的利益而反对罚锾制度。例如,肖长倩就说过:“令民量粟,是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一。”[73]对于这种从一法论角度反对罚物赎罪或罚锾赎罪的观点,严复是不赞成的。严复根据“西国轻罪,多用锾罚,故法行而民重廉耻,可谓至便”[74]的情况,认为锾罚作为一种制度推行的话,不存在法一法不一的问题。理由是“律之所定为罚锾者,贫富皆罚,无所谓富生贫死者也。”[75]这里,严复强调的是法律事实上的平等,即法律不分贫富一律同等相待,而肖长倩等人强调的是经济事上的不平等,即法律平等的结果有利于富人。二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就总体而言,严复的观点更为可取。罚锾赎罪应该说是省刑的一大措施。它有利于纠正轻罪重刑、无罪也用刑的重刑主义政策。问题在于应该实行怎样的罚锾制度才能克服富者得生贫者独死之虑。实际上,在法律上完全可以规定按财富比例进行处罚。这有法理上和人情上都是说得过去的。按财富比例处罚如同按财富比例科税一样,是社会正义的自然要求。这在富者唾弃梁肉贫者不厌糟糠的贫富悬绝的社会中尤其可行。其实,孟德斯鸠在批驳古代日本人反对罚金制度的借口时就已经指出,害怕罚金制度会使富人免于处罚金制度的借口时就已经指出,害怕罚金制度会使富人免于处罚的担心是多余的。罚金可以按照财产的比例科处,而且在罚金之外还可针对有钱人或有地位的人增加其他耻辱性处罚。[76]古代日本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和做法也不外是从中国法制中搬去的。古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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