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类个体基因的人格权属性 |
|
|
关键词: 人类个体基因 基因本质 权利属性 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 民法学界对人类个体基因法律属性的认识有不同见解。根据人类个体基因的本质、特征以及在现实中的运用,应当将人类个体基因确定为具有人格权的属性,并通过民法人格权制度对之加以保护。人类个体基因人格权属性以及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既不会将人类个体基因的人格物化,又能通过人格权的商品化理论保护人类个体基因所拥有的财产利益,并且,人类个体基因的人格权保护是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所在。因此,将人类个体基因权利确定为人格权属性并纳入人格权保护体系是人格权法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21 世纪是基因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人类个体基因被广泛应用于医疗、保险、雇佣、商业、教育、诉讼、家庭关系和亲子鉴定等领域。随着基因与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人类个体基因的保护成为民事立法的必然趋势。但民法如何保护基因,是纳入人格权法保护、还是纳入物权法保护抑或是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 民法理论有不同见解,这种不同见解实际上源于对基因权利属性的不同看法。民法理论关于基因的权利属性主要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人类共同财富说”等。正值人格权立法探讨之际,基因是否具有人格权属性,特别是脱离了人体的基因是否还具有人格权属性,以及基因权利在人格权法体系中是否可以得到充分保护成为人格权理论研究不可忽视的话题。因此,本文以基因的本质及其在现实中的运用为基础,以基因权利的核心价值为目标,论证基因的人格权属性及其在人格权体系中的有效保护性,从而为基因纳入未来的《人格权法》保护体系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LocALHOst 一、人类个体基因权利属性的各种学说 人类个体基因权利属性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人类个体基因权利保护的体系和内容。关于人类个体基因的权利属性,学界主要有以下观点: 1. 人格权说。这种学说认为: 基因,就其物质层面而言,它是由 dna 等遗传物质所组成,而组成我们物质躯体的细胞就带有这些基因,可以说基因是“身体的一部分”,由于身体是人格权中“身体权”这种具体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的客体,因此,尚未与身体分离的基因,当然可以直接适用身体的法律地位; 而就基因的功能层面而言,基因不仅可以通过复制把遗传信息传递给下一代,还可以使遗传信息得到表达。人类基因组包含着决定人类生、老、病、死以及精神、行为等活动的全部遗传信息,基因具有“一身专属性”这种人格法益特点。因此,基因就是这个人本身,基因是人格权的客体,具有人格性。[1] 2. 财产权说。美国学者瓦内流·巴拉德认为,基因信息具备许多财产的特征,例如它可被人占有、可被排他使用,可被浪费、修改、销毁、可免于强制征收等,因而是财产,但它不是完全的财产,因为它不能被继承、赠与、遗赠等,只有由其所有人在其现世利用。(see catherine m. valerio barrad,genetic information and property theory,innorthwe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87,1992. 转引自徐国栋: 《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99 页。) 关于基因是物权的客体还是无形财产权的客体,学说上有争议。依照德国法学界的通说,只要不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与身体分离的部分,可以将其理解为独立的物,得为物权之客体,而属于该人之所有。因此在这个意义下,该部分所包含之基因,当然是该物之成分,而同属于所有权人所有。也就是说,与身体分离的组成部分即为物,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因此,作为“个人生物身份证”的人类基因附着在血液与头发等上面与身体分离后,是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物质而存在的,有特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2]( p. 174)。但也有学者认为,生物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已向我们昭示了人类基因技术的无限生命力,如果我们一味强求用某种传统的权利模式来给新出现的人类基因作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的定位显然是不太现实的,既然如此,还不如让它自成一体罢了。他们认为,人类基因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而是属于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新型无形财产权利,不应当归属于人格权、财产权或知识产权等任何一种传统的权利,而应纳入无形财产理论体系之中[3]。 3. 知识产权说。台湾地区有学者用著作权的例子来阐释人类基因具有人格和财产的双重属性,同时建议采取著作权的“中介团体制度”来设立基因财产权的中介体制。他们认为,基因不仅是单纯的物质,同时还具有“一身专属性”这种人格法益特点。由于基因的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性格之特性,知识产权的模式为其提供了一种对于基因源比较完整的权利保护,以及对于基因之法律地位比较清楚的界定[2]( p. 191)。 4. 人类共同财富说。这种学说认为,我们每一个人的基因都不全然是自己的,而是我们的祖先经由数百万年的演化发展,一代代遗传下来的。而未来,我们也将把我们的基因一代代遗传下去。因此我们身体内的基因,除了造成我们个别性状差异的基因功能单位外,更重要的是与全人类共同享有的人类基因图组部分。这也正是人类基因组计划( hgp) 所要研究的重点。因此从这个角度来思考,基因既不是我们每一个人自己的,也不是任何其它人的,而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财富[2]( p. 192)。 综观上述各种学说可以发现,立足于不同的角度分析,基因的确具有不同的权利属性。“人格权说”强调了人类个体基因的“身体之一部分”和“一身专属性”的特点,“财产说”强调了人类个体基因运用中的巨大“经济价值”,“知识产权说”着重于人类个体基因的“被发现”,“人类共同财富说”侧重于人类个体基因“世代遗传”的特性,不同的立足点必然导致不同的结论。但在法律上要对基因进行有效而周全的保护,真正实现基因权利最核心的价值,必须确定基因最基本的权利属性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
上一个论文: 论关系契约理论的困境 下一个论文: “法益”概念再辨析——德国侵权法的视角
|
|
|
看了《论人类个体基因的人格权属性》的网友还看了:
[经济论文]试论人力资本产权的角度对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分析 [法律论文]略论人格权的类型体系 [今日更新]论人格刑法理论在我国的引入 [今日更新]死胖子,从前,人类祖先 [今日更新]艺术设计类个人简历 [今日更新]音乐类个人简历模板 [今日更新]护理类个人简历模板 [今日更新]音乐地理学与音乐人类学的综合运用 [今日更新]论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化的途径 [今日更新]关于人类幸福的管理学思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