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林维信也认为,肯定精子是人体的一部分,则也可以认为基因与人体分离后仍为人体之一部; 而再以“类比联想”进行推论,倘认身体之一部( 如手足) 是人格权客体,则精子亦是人格权客体,则其遗传因素——基因,似亦是人格权客体之一部,具有人格性[16]。
四、人格权体系为人类个体基因权利提供周全的民法保护
( 一) “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以及“人类共同财富说”难以为基因提供有效的基因保护体系
“财产说”注意到基因具有财产利益而给予法律保障,优点是可以很迅速地援用现有财产法益之保护体系来保护基因的财产价值,但缺点在于: 第一,忽视基因的本质属性。基因的本质在于表征个体性状,基因的财产属性不过是基因运用中产生的效应价值,而非基因本身的属性。也就是说,这种财产利益是建立在基因人格属性被运用的基础上。因此,法律所要保护的是基因的本质属性,通过本质属性之保护来保护其所具有的财产利益,而非将基因直接定性为财产权属性、利用财产权保护体系来保护。第二,将基因定性为财产权,将导致兼具有人格价值的法益很容易成为交易的客体,具有物化人格的危机。基因信息的运用最终目的在于提升生命的品质,因此,它的运用必须以尊重人格独立、人格尊严、不侵害人格权为基本前提,基因的保护首先要尊重基因的人格属性,避免基因随意成为交易的客体。第三,基于物权法定原则,物上权利的种类与内涵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变动,尤其是所有权,只能依法律规定的内涵概括移转,不能有所保留。面对人类基因科技衍生问题的复杂性与难以预见性,“财产说”显然缺乏因应的弹性。[17]第四,将基因视为财产法益加以保护,被侵害人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因的价值在于基因信息表彰个体的特性,这种特性是人格尊严和人格价值的具体体现,一旦遭受侵害理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说”注意到基因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类似于知识产权的属性,但人类个体基因与知识产权的个体有本质的区别。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智力成果,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经申请批准才能产生,且受时间、地域的限制; 而基因则是人生来就有的、客观存在的,非人类智力成果,不受新颖性、创造性、时间性、地域性等限制。尽管,基因信息的发现者对基因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但基因的基本权利源于基因提供者的权利,只有在充分保护基因提供者权利的基础上才能保护基因信息发现者的权利,因此,直接将人类个体基因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无法真正实现基因最核心的价值——人格价值。
“人类共同财富说”着眼于基因的遗传特性,但遗传仅仅是基因的特征之一。而且,在民法体系中,共同财富的权利主体难以界定,所谓“人类共同财富”的概念,实际上等同于由不特定人所共享的公共资源。由于无法界定相应的权利主体以及权利客体的范围,在以个人为主体的民法权利体系中就没有立足余地,不能通过私法规范,依私法自治的原则来规范,而只能通过刑法、行政法等来规范,因此,在私法领域将基因界定为“人类共同财富”是没有意义的。
( 二) 人格权保护体系有助于实现基因权利的核心价值——人的尊严
基因科技给人类造福的同时,也隐藏着人类难以预测的不幸。其中,最危险的是基因技术对人的尊严的侵害。当基因信息被揭露,怎样防止基因歧视,实现基因平等? 当基因诊断、基因修饰、基因克隆直接改变人的独立性、多样性时,法律又如何规制基因,实现基因权利的个体性和尊严性? 当基因运用带来越来越多的经济利益,如何预防“人的客体化”? 这是基因权利保护首要考虑的问题,亦是维护人的尊严的问题。国际上两个重复的与基因技术发展有关的宣言都强调基因技术的应用必须首先尊重人的尊严。(如《人类基因组与人权的国际宣言》第 2 条规定: 每个人都有使其尊严和权利受尊重之权,无论其基因特征为何; 这种尊严要求绝对不能把个人简单地归结为其遗传特征,绝对必要尊重他们的独特性和多样性。第 6 条规定: 任何人都不应受到基于遗传特征的歧视,因为此类歧视是侵犯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类尊严的,或是有侵犯人权、基本自由的人类尊严的影响的; 第 10 条规定: 任何关于人类基因组的研究或研究之应用,尤其是在生物学、基因学和医学领域方面,都不应该超越对于人权、基本自由、个人尊严以及某些情况下的群体尊严之尊重; 第 15 条规定: 各国应采取适当的步骤,在恰当尊重本《宣言》规定的原则上为人类基因组研究的自由操作提供框架,以捍卫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尊严并维护公众的健康。各国应努力确保使研究结果不被用于非和平目的。又如《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第 1 条规定: 本宣言的宗旨是按照平等、公正、团结互助的要求,在采集、处理、使用和保存人类基因数据、人类蛋白质组数据和提取对此类数据的生物标本( 本文此后称之为“生物标本”) 方面确保尊重人的尊严、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兼顾思想和言论自由,包括研究自由; 确定指导各国制订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并为指导有关机构和个人在这些方面的良好实践奠定基础。第 7 条规定: 应竭力确保人类基因数据和人类蛋白质组数据不用于意在侵犯或造成侵犯某一个人的人权、基本自由或人类尊严的歧视之目的或导致对某一个人、家庭或群体或社区造成任何侮辱之目的。)保障人的尊严是基因权益保护的核心价值和基础。
人格尊严在民法中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人格权。人格权正是维护个体作为人的存在而设立的制度,并通过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制度实现人格尊严。人类个体基因的平等权、尊严权和自主决定权可以通过一般人格权制度加以实现。个体基因的提取、收集、分离涉及身体权的保护,如果因为基因提取与利用而损害了基因提供者的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则又涉及生命健康权的问题,在生命健康身体权的保护下,个体就可以防止自己的基因被他人非法盗取、盗买盗卖等。个体基因信息的保密、利用则可以通过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加以保障。因此,人格权保护体系为基因权利提供完整而周全的保护框架。(至于在人格权法内如何具体规定人类个体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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