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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个体基因的人格权属性           
论人类个体基因的人格权属性
于全国的有关基因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大多数州对基因的保护是通过将基因信息作为医疗与健康资料的下位概念纳入隐私保护体系。如 2003 年发布的《隐私规则》主要通过界定个人健康资讯可得使用与揭露的情况,取得个人隐私利益与政府、医疗产业和公共利益的衡平。该法律对受保护健康资讯之定义为: 任何关于个人过去、现在或未来之身体或心理之健康状况之资讯; 以及任何关于个人过去或未来之健康照护支付资讯[22]( p. 80)。在此定义下,基因信息可以被明确地解释为包含在其中,受到与其他健康信息相同程度的隐私保护。
英国 2000 年 3 月 1 日正式通过修订后的《资料保护法》,新法律的制定背景在于落实欧盟指令,在内容上采取欧盟指令的原则,并涵盖敏感性资料。该法强调尊重当事人对其资料的自主权,落实同意后使用之原则,但也强调基于公共利益考量而加以调和。该法律明确赋予当事人关于其个人资料的六种权利[23]( p. 52)。此外,英国 1975 年的《性别歧视法》、1976 年的《种族关系法》、1995 年的《身心障碍歧视法》等法律也规范了歧视行为,从而间接保护了基因信息的利用[1]( p. 153)。
法国新修订的草案对人之特征的遗传学研究以及通过遗传特征对人进行鉴别问题予以规定,建立新的隐私权类型——基因隐私权。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法国民法典》第 16 条中。如《法国民法典》第16 - 4 条: 任何人均不得侵害人种之完整性。旨在组织对人进行选择的任何优生学实践活动,均予禁止。除为预防与治疗遗传性疾病之目的进行研究外,旨在改变人的后代,对人的遗传特征进行的任何改造,均予禁止。《法国民法典》第 16 -10 条 : 对人之特征进行遗传学研究,仅限于医疗与科学研究之目的。在实施此种研究之前,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第 16 -11 条: 通过遗传特征对人进行鉴别,仅以司法程序中需要进行的调查或预审范围为限,或仅限于医疗和科学研究之目的。
我国台湾地区 2010 年的《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2 条规定: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一、个人资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例、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数据。第 6 条规定: 有关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之个人数据,不得搜集、处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可见,台湾地区立法也已将基因规定为一种敏感的个人资料而纳入法律保护体系,而《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正是为了保护人格权。
综观各国( 地区) 立法,无论美国的隐私法、法国的人身权立法、英国的资料保护法,还是我国台湾地区的《个人资料保护法》对基因的保护都是从人格权的角度来加以考虑。因此,我国人格权法对基因权利加以保护顺应了基因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立法的潮流。
结 语
基因的本质属性是人格权属性。当基因存在于人体时,基因孕育个体的生命形态,决定个体的健康、控制着个体的性状,它属于人体的一部分,具有人格权的属性; 当基因脱离了人体( 如与身体分离的器官、组织等中所包含的基因) ,基因仍然记录着个体的遗传信息,仍然表征着个体的生命样态,仍然具有“功能上之一体”的性质,因此,仍然是人格的延伸。尽管基因也具有财产权、知识产权以及人类共同财富的某些特征,但人格权保护体系能够克服其他权利保护的不足,最大限度实现基因权利的核心价值——“人的尊严”: 人格权法中的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等制度为人类个体基因的人格利益保护提供立法依据,“人格权的商品化”理论为基因的财产利益保护提供法理依据,并且基因的人格权保护是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所在。因此,确定人类个体基因的人格权属性,将基因权利纳入人格权保护体系即不会将人格物化,又能通过人格权的商品化理论保护基因所拥有的财产利益,是一个行而有效的基因权利保护框架,未来的《人格权法》立法应当将基因的权益纳入保护体系。



注释:
[1]林维信: “基因资讯保护之研究——以个人资料保护法草案为中心”,载《科技法学评论》2007 年第 1 期。
[2]颜厥安: “财产、人格,还是资讯? 论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载《鼠肝与虫臂的管制——法理学与生命伦理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4 年版。
[3]张云: “人类基因的法律地位探析”,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0 第 2 期。
[4]张春美: 《dna 的伦理地位》,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6年版。
[5]杨昆: “比尔•盖茨感叹: 首富将出自基因领域”,载《科学与文化》2001 第 2 期。
[6]杨立新: 《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年版。
[7]王少杰: “论基因权”,载《青岛科技大学学报》2008 年第 3 期。
[8][德]vogel•motulsky 主编: 《人类遗传学 问题与方法》( 第 3 版) ,罗会元 译,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9 年版。
[9]曹丽荣: “自然人基因的法律属性”,载《河北法学》2008 年第 7 期。
[10]史尚宽: 《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11]杨立新、曹艳春: “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支配规则”,载《中国法学》2006 第 1 期。
[12]刘春茂: 《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13]杨立新: 《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
[14]吕炳斌: “试论基因技术发展对法律的挑战”,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2 第 1 期。
[15]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 第 1 册)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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