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从法官物质保障上看,法官的收入不太高,使得法官在履行职务时很难超脱。
3.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法官独立
法官独立的实现,不仅仅是法官制度本身所能解决的问题,而是涉及整个审判体系、司法制度、人事制度、组织制度的一个系统工程,是一次涉及整个司法体制的、全面的、系统的深层次变革。它不但受制于整个法律体系的改革与完善,而且和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密切相关;它不仅是司法体制内各部各因素的自我完善,还有赖于司法体制外部环境的优化。因此,必须从整体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才能实现法官独立,从而为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奠定基础。
3.1提高法官选任条件。对法官法律专业素质的要求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官的任职最低年龄、法律工作经验、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也应逐步提高,以保证新进入法官队伍的法官具有较高的素质。法官的任职条件要高于检察官和律师的任职条件,要逐步建立从具有法官助理、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当中选任法官的制度,并建立健全从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向法官流动的机制。建议在条件成熟时,修订法官法,规定通过司法考试后如在法院工作,只能先担任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任职满五年后才能具备法官任职资格;任职满五年的检察官、律师或法学教授也具备法官任职资格。
3.2推进法官任命和选拔制度的改革。建议将法官任免权收归中央。在法官人选的考察提名上,应在全国人大成立专门机构,如法官提名委员会,负责法官的提名。在任免程序上,由法官提名委员会负责提名,全国人大负责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其它法官的任免。对法官的晋升,也通过这一程序。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和排除地方对法官的影响和控制,有利于保障法官独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有利于促进法官的公正和廉洁。
3.3对法院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减少和控制法官数量。要建立健全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机制,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两大类。法官队伍是法院的主体,仅承担审判工作任务。司法辅助人员是辅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和法警,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官完成审判的辅助性工作。要合理确定法官员额,逐步减少和控制法官数量。由于对法院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了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法官得以从复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脱离出来,因此,法官数量可以大幅度减少。当然这个过程是渐进的。
3.4完善法官培训制度。要进一步健全法官培训制度,完善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式。在培训内容上,必须紧扣司法实践,提高其审判业务技能,提高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以及法学之外的其它学科、其它领域知识的培训也应加强。在培训方式上,要改变填鸭式的灌输教学方法,采取互动式、研讨式、案例式培训方法,提高其学习的自主性和实用性,以取得较好的培训效果。要通过法官培训,努力使法官在知识、能力、思维、道德、人品等诸方面都要获得提高。
3.5改革法院财政经费保障机制。法官审判权的行使、法院的运转和司法职能的实现,不应当存在物质利益的干扰。为此,建议将法官的收入和法院的办公经费都改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地方财政不再承担,从而避免和减少地方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干扰,促进法官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3.6逐步提高法官待遇,完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应逐步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法官的在职收入和退休金均应高于其它公务员,从而为法官独立奠定物质保障。同时,要建立法官不可更换制,法官一经任用,便不得随便更换,只有在严重违法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才被弹劾、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否则,不得调离法官岗位。建立健全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免除其后顾之忧,可使法官不致因正当执行职务而失去自己的职位,有利于法官放心地、公正地、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3.7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在提高法官任职条件和加强法官培训的基础上,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得以提高;在提高法官物质待遇、完善法官身份保障机制和法院财政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法官独立审判的各种条件基本具备。这样,法官整体素质提高了,法官履行职务时可能遇到的法外干扰的体制障碍也排除了,再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完全具有可行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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