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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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传统上听证程序只适用于剥夺公民财产权利的具有司法性的行政行为。1964年的里奇诉波德温案等一系列判例动摇了这一传统保守的做法。法院认定纯行政性质的行为也要遵循自然公正原则,而且不仅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要适用听证,其他法定权利诸如职业或社团、俱乐部资格等权利受侵害也要适用听证。 注释 ①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②[日]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③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 ④翁岳生,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参考文献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3]翁岳生,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4][英]威廉·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5]何海波,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法治政府网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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