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韩国2007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在人权保障理念指导下,对刑事诉讼法所进行的一次较为彻底的整合。该修正案不仅突出了对辩护权的实质保障、确立了非羁押状态的侦查原则、完善了沉默权制度,而且还为保障基本原则与制度的实施,规定了具体的实现手段。其立法中所体现出的重人权保障的理念、注重对伦理的维护以及适时立法的方法,对完善中国刑事诉讼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辩护权;侦查原则;拒绝陈述权;伦理
韩国自1954年9月23日颁布刑事诉讼法典之后,截止到2002年,已经进行了11次修改,之后又分别于2004年、2005年、2006年,对刑诉法进行了几次局部调整。总体来说,前面所进行的多次修改,规模相对不是很大,涉及修改的范围较少,大部分只限于局部条文的修改。比较而言,于2007年修改、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刑诉法修正案,已不是简单的局部法律条文梳理,也不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而进行的部分内容调整,而是在人权保障理念指导下的一次彻底整合。在总数493个条文中,对100多个条款进行了调整。而其中大部分修改条款均与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相关。本文主要以2007年韩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基础,以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为视角,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来阐释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借鉴意义。
一、韩国2007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主要变化
(一)由实体性规则到实施性规则——辩护权的实质增强
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了被追诉人在诉讼中的防御地位,辩护是被追诉人抗衡追诉的主要手段,而辩护权的设置则是被追诉人进行辩护的依据。LOCaLhost辩护权的充分享有与行使是控、辩平衡的基础,也是被追诉人权利得以维护的必要保障,世界各国均在立法中规定了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则可以分为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实体性规则是有关制度或程序的基础,也是该制度或程序得以存在的标志,实施性规则是实体性规则得以实现的保障。但无论是实体性规则还是实施性规则,都是以确定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就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而言,这些规则主要表现为权利规则。实体性规则中所确立的辩护权,是辩护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础和标志,如中国刑诉法第32条、33条关于辩护权的规定就属于此类。实施性规则所规定的权利,则是辩护权实现的保障,如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等权利,这些权利均可被视为实现辩护权的手段性权利。
韩国2007年刑诉法修正案在辩护制度方面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手段性权利的加强,这主要是体现在刑诉法第35条的规定上。第35条(旧):“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可阅览或复印有关材料或是证物。”第35条(新):“1、被告人和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可阅览或复印有关材料或是证物。2、被告人的法定代表人,附带于28条的特殊代理人,附带于29条的辅助代理人或者是被告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提出能够证明被告人的委托证明和身份关系者,也符合第一项规定。”修改后的主要变化就是体现在扩大了辩护权行使主体的范围。第一,被告人有阅览或复印有关材料或是证物的权利;修改后的刑诉法不仅规定辩护人有阅览或复印有关材料或是证物的权利,而且被告人本人也享有上述权利。第二,被告人的法定代表人、特殊代理人、辅助代理人或者是被告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有阅览或复印有关材料或是证物的权利。
上述关于辩护权方面的修改,从直观上来看,只是扩大了阅览或复印有关材料或是证物的权利主体范围。但实质上,该项修改却使得辩护权的实现得到了手段上的保障。单纯的权利宣告并不足以保证权利的实现,必须辅之以实现的手段。阅览或复印有关材料或是证物是实现辩护权的实质性保障手段,而且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均在立法中确立了该项权利,区别主要在于哪些人拥有该项权利。韩国2007年刑诉法修正案关于辩护权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赋予了被告人有阅览或复印有关材料或是证物的权利。这对于没有辩护人尤其是没有被羁押的被告人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这是平等对抗原则得以贯彻的基础。而被告人的法定代表人、特殊代理人、辅助代理人或者是被告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有阅览或复印有关材料或是证物的权利,无疑增加了被告人的对抗能力,并使控辩式诉讼模式由规定转为实质。
(二)由理论到规范——以不羁押嫌疑人为侦查原则的确立
以何种原则来指导侦查,直接涉及到国家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态度和程度。从理论上而言,侦查原则包括任意侦查原则和强制侦查原则。所谓任意侦查,是指以受侦查人同意或承诺为前提进行的侦查;所谓强制侦查,是指不受受侦查人意思的约束而进行的强制处分。但基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不可回避,各国均采用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强制侦查法定主义实际上就是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的结合,法定强制之外的应为任意侦查的范围,关键在于法定强制处分范围的划定问题。如果法定强制处分遍及所有诉讼领域时,那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任意侦查。因此,以何者为侦查常态原则,直接关系到强制处分的法律设定范围。强制侦查的方法有很多,如逮捕、羁押、查封、搜查、勘验、鉴定处分和拘禁鉴定、监听等等,但其中最能体现侦查原则的是关于对羁押的使用。
韩国在2007年刑诉法修改之前,立法中体现了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如采取强制措施中的令状主义、对搜查及扣押的范围和时间上的限制、对羁押实行司法裁判制度等等。但在事关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关键领域,即以不羁押状态为侦查原则方面,仍然处于理论研究层面。立法中并没有将不羁押作为侦查的常态,这实际上仍然难以摆脱羁押工具主义的倾向。因为立法中对羁押的事由要求较为宽泛。,只要侦查机关不违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出于侦破犯罪的职责需要,经过法官审批,可以将羁押状态作为侦查常态来对待,而这对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显然是不利的。修改后的刑诉法在侦查原则方面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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