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三合会 有组织罪行 指明罪行 加重刑罚 犯罪得益
内容提要: 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为打击香港地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重要的企业管理制度,使他们能够更有组织和更紧密地实施犯罪与回避警方的侦查。故此,现代黑社会组织虽然仍会利用中国旧社会青帮和洪帮等三合会的神秘色彩和帮规戒律以操控其成员,但许多黑社会实际上早已经把入会仪式、管理方法、通讯方式简单化和现代化。然而,由于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对黑社会(“三合会”)的定义仍然沿用旧有的香港《社团条例》对“三合会”的定义,规定可以视包括使用“三合会”普遍使用的仪式、任何类似或部分类似该仪式的任何社团或采用任何“三合会”名衔、称谓及术语的社团为黑社会,[15]对不采纳“三合会”传统仪式、名衔、称谓及术语的新一代黑社会组织,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进行打击会出现技术性的困难。由于1994年10月立法的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并未有在这方面作考虑,着实久缺前瞻性,香港确有必要作适当的补充和修改以弥补在这方面的空缺。
(三)立法缺乏完备性
香港打击黑社会的立法最早源自于1950年被香港《社团条例》所替代的1949年第28号法律。除香港《社团条例》于1952年至2004年间经历多次修改外,香港亦就打击有组织犯罪于1994年10月制订了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理论上,在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方面,应当完备地就各主要黑社会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作刑事犯罪的立法,以确保反黑除恶的罪刑法定原则能被充分落实。locAlHOSt但从香港特别行政区现今打击黑社会犯罪法例可见,有关刑法亦未有对若干存在已久的和一些可以预见的黑社会危害社会行为作出规定。由于相关规定付之阙如,致使香港的执法和司法机构在法无明文不罪的原则下,无从全面和根本性地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这些香港刑法并未明确规定的行为主要有组织黑社会及于境外发展香港黑社会活动等犯罪行为。
香港《社团条例》只规定身为或自称“三合会”社团干事或会员,管理或协助管理“三合会”社团,以“三合会”会员身份行事或参加“三合会”集会,以暴力、威胁或恐吓、煽惑、诱使或邀请他人成为“三合会”会员等行为为犯罪,但并未有对发起、组织及领导“三合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故此,严格而言,香港《社团条例》只可以于新的“三合会”模式的黑社会组织出现了之后才能发挥功效,如此一来就不能发挥杜渐于微的作用。香港自1997年回归祖国之后,虽然依据一国两制的原则以特别行政区的身份实行高度自治,但对于一些在香港境内属刑事犯罪的发展黑社会活动,在跨境进入如中国内地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之后实施则不能作出司法管辖,实在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虽然,理论上这些人的行为在中国内地有可能已触犯了中国《刑法》第294条第2款之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但假若这些人于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潜逃回香港,则依香港目前的刑法规定是不能对他们予以制裁的。此外,香港黑社会目前与外地黑社会勾结进行有组织犯罪的情况亦有增加的趋势,在此勾结过程中可能同时为外地黑社会分子于香港提供协助和庇护,以便外地黑社会能避过侦查实施所勾结的有组织犯罪活动。根据现时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规定,假若香港黑社会为外地黑社会所提供的协助和保护并不牵涉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实施洗黑钱犯罪或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附表1和附表2所列的“指明罪行”时,香港执法和司法机关因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无从给予任何惩处,令犯罪分子因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可反复作为,间接促使了香港黑社会犯罪向有组织化和国际化方向的发展。
(四)立法缺乏针对性
香港《社团条例》只是针对香港黑社会(“三合会”)社团本身,如参加、管理及参与该“三合会”的活动的非法性进行刑法规范。这种有限度的刑法规范除对根本性地打击黑社会的基础和运作并未能起针对性的作用外,实际的功效亦只限于以徒刑监禁方式惩治参加黑社会的成员和他们于黑社会内担当不同角色的活动。由于黑社会本身的隐密性使得对身为黑社会成员和参与黑社会活动指控的取证非常困难,除极少数的长期卧底行动能获得成果以外,香港《社团条例》的刑法效力根本就不可能把黑社会领导层和财政基础连根拔起。
故此,针对根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亦即针对黑社会本身及黑社会的存活与发展,似乎只有倚赖打击作为黑社会的给养基础之财政的刑法规范。在这方面,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条所规定的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犯罪和香港《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25条规定与清洗黑钱有关犯罪,虽然已给予了香港法院充公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所得财富的权力,但对于黑社会通过以前的犯罪所得利益而囤积超过6年之财富,该第25条所规定充公财富的权力便不能产生作用。要针对作为黑社会的存活给养的财政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于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立法上,实在有必要反思是否需要引入如意大利对付黑手党而特别制订于黑手党员被判罪成时,意大利法院可以充公没收其名下明显与他收入不相称的财富资源的刑法规定。
四、完善香港反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立法的方向构想
(一)从打击黑社会主要犯罪方向构想
虽然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7条规定,香港法院可于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信纳被判罪成的“指明罪行”属有组织罪行,或于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信纳检控官向法院提供有关被判罪成的“指明罪行”的资料时可作加重刑罚的判处。但由于申请引用该程序之步骤繁复,而且许多黑社会成员参与实施的黄、赌、毒及暴力犯罪可能都并非直接与该黑社会的活动有关,而仅是由这些黑社会成员所自主实施的。为防黑社会犯罪由个别成员简单实施向组织化扩张,实在有必要考虑在与黄、赌、毒及暴力有关的法定犯罪条文中规定由黑社会成员实施这些犯罪时需要判处特定水平的刑罚,以收阻吓黑社会分子实施这些黑社会主要的犯罪之效,藉此压制这些性质的黑社会犯罪的有组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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