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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实务中相关侵财案件的定性           
浅析基层实务中相关侵财案件的定性

内容摘要:在基层司法机关涉及的案件多为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案件,虽然罪名不多,但因涉及社会基层矛盾聚焦的问题,所以处理上也会棘手一些,尤其中国地域广阔,生活水平参差不齐,农村习惯法的宗族传统在一些偏远农村仍根深蒂固,人们对一些违反伦理情常的危害行为的处理带有很大的私法性,对法律认识错误,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比如因索债而扣押他人,因为悔婚而强行索回聘礼。比如民间纠纷中为索回债务而强行扣押他人,因事前摩擦而后起意报复,虽然司法解释对某类犯罪专门做了解释或某些典型案例做了明确的回复。但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同一个条文却对情节相像的多种行为作出解释,在司法实务中理解上难免有偏颇的地方。本文就司法实务中的一个案例谈一点自己的的认识。
关键词:非法拘禁 敲诈勒索 抢劫 未遂

一 案由及实务中的分歧
甲、乙因为偷窃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罚款,甲一直怀疑是丁所为。某日,甲与乙合计找丁,给他个教训并要他赔偿,并告诉了甲1和甲2。于是甲、乙、甲1三人(甲2后来赶到)携带钢管窜至丁家,将丁带上车到某处,拘禁其8个小时,并逼其签下一张13000元的欠条,抢走玉器一件,价值1000余元。
关于此案,实务中存在多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抢劫罪。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LOcAlhoST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被害人不“当场”交出财物,行为人将“当场”把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强调方法手段行为与目的结果行为的时空同一性,被害人受到侵犯是现实直接的。此案中甲等人携带器械将丁哄骗上车,意图很明显即若其不肯合作将对其采取暴力,后因丁没带现金,甲等将丁随身所挂金器“拿走”,其并非自愿交出,而是甲等人有可能当场“教训”的情况下交出,因此应定抢劫罪。至于迫其签欠条,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定敲诈勒索罪。理由:一是犯罪嫌疑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起根本作用的不是甲所实施的暴力,而是甲进行的语言威胁。犯罪嫌疑人甲初始虽然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但实施暴力的目的只是为了解气,目的并不是为了当场从受害人身上取得非法财物,而是给受害人一点厉害,使受害人相信犯罪嫌疑人扬言的语言威胁将来是会实施而且有能力实施的。二是敲诈勒索罪是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甲等是通过对受害人实施了威胁和精神强制,意图迫使丁当场交出部分财物,不够部分限期、限地点交清。因此,甲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虽然说是因为丁举报其偷窃,心生恨意,要整整他,但从其后的表现来看,其真实意思是索要财物,并对其进行暴力威胁,逼其签下1万元欠条。使其心理产生恐惧,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理由是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2]。甲因为怀疑丁举报其偷窃,遂伙同几人找丁出气,将其扣押并对其殴打,持续时间达8个小时。后又抢走丁的财物,构成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前后两个行为单独成罪,不存在牵连关系,所以应定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至于逼其签一张一万元的欠条,因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非法债务,因此其情节只能作为一个危害情节加以考虑。
当然还有人认为构成而勒索钱财型绑架。此概念是以绑架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杀伤、杀死被劫持者等方法,威胁被劫持人的亲友交出财物。纵观绑架罪定义可知,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在绑架的行为过程中,必然使被害人处于被非法拘禁的状态之中,然而,将非法拘禁被害人作为一种手段行为,并且目的是勒索财物。最重要的区别是绑架罪勒索财物指向的对象不是被绑架人,而是其近亲属或与其有特定关系的其他人,并以杀害、伤害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财物,即“以钱赎人”。[3]从案件可知丁当时交不出现金时,甲并未将丁作为人质来直接威胁其亲友,筹款过程中丁也未告诉是被人绑架要赎金。可能只是向被害人本人勒索财物,因此不具备向第三人发出“撕票”等威胁或要挟的特征,所以不构成绑架罪。

二、 对案件的理解及学理的延伸
笔者认为对于此案可以作多种延伸,不必局限于以案说案。 纵观以上几种观点,都有合理之处,并且对某一罪名的分析都比较透彻,但只能以案看案,但都缺乏对案件的整体把握。纵观全案来看,可以将甲的犯意产生做两种假设。
(1)一、如果甲确实是基于报复丁,伙同数人扣押丁长达8个小时,并对其进行殴打,其行为确实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二、而后甲又临时起意,觉得被公安罚款有点冤,要丁给予所谓的“赔偿”要让丁吸取点教训,遂逼其签下一张一万元的欠条,又抢走金器。犯罪嫌疑人甲对丁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并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金器,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行为特征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被害人不“当场”交出财物,行为人将“当场”把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强调方法手段行为与目的结果行为的时空同一性,该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4]在犯罪嫌疑人一系列实行行为中,其主观故意也在行为进行中不断发生变化。此时是已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等暴力状态为前提,夺取被害人财物,此时实行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此时是单独的两个罪,而没有牵连或者吸收关系,因为吸收犯要求一个行为是另一个行为的必经阶段或具有包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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