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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实务中相关侵财案件的定性           
浅析基层实务中相关侵财案件的定性
,彼此存在亲密的联系,重行为吸收轻行为。[5]而在此两行为却是单独成罪。三、同时根据敲诈勒索罪定义: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不能将暴力威胁当场付诸实施,即暴力威胁和取财行为不具有时空的同一性。行为人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侵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甲等人暴力威胁迫使丁写下1万元的欠条,目的是为了以后更好地索取这1万元作依据。事后甲尚未索要便事发,该行为并不是抢劫行为的延续,而是当场实施抢劫行为终了的事后的另一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具有紧迫性,行为人往往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将把威胁内容变成现实,通常设定某种不利后果转为现实的时间间隔,时空跨度一般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被害人如果不答应将来交出财物,将来就会受到行为人的侵害”这一行为特征,敲诈勒索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不能将暴力威胁当场付诸实施,即暴力威胁和取财行为不具有时空的同一性。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其目的不在于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而在于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心理,利用其担心受到更为严重侵害的心理,使其确定地在将来某个时间交付财物的,这样的暴力应是敲诈勒索罪中要挟手段的强化,而非抢劫罪的暴力。[6]后甲尚未索要便事发,该行为并不是抢劫行为的延续,而是当场实施抢劫行为终了的事后的另一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定罪处罚。因此,甲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数罪并罚。
另外,从非法拘禁罪实质看,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犯罪行为的继续状态存在于既遂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时间的长短对非法拘禁罪构成没有影响。但鉴于非法拘禁行为表现形式的多样化,并非任何情况下一经实施即构罪。但倘若拘禁时间不长,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比如,从案例可知,如果行为人仅将丁扣押于车上,并未捆绑、殴打,且拘禁时间并不为长,从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理解,似不宜入罪,只可作为审判时量刑情节加以考虑。所以甲此时应够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
(2)倘若行为人在非法挟持被害人前就已有侵占他人财物的故意,一如此案中甲等人打算将丁弄出来要点赔偿,并携带器械,其主观上明显有直接故意,既希望侵财结果的发生。其在劫持他人拘禁并殴打的行为实质上是手段行为,其结果行为即是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如果被害人不“当场”交出财物,行为人将“当场”把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强调方法手段行为与目的结果行为的时空同一性,被害人受到侵犯是现实直接的而牵连犯是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其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数个有机联系的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单独成罪,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若法律没有做出特别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当然如前所述,如果拘禁情节轻微,则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直接以抢劫罪定罪。二是甲利用威胁的手段迫使丁写下1万元的欠条,目的是为了日后更好地索取这1万元作依据。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具有紧迫性,行为人往往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将把威胁内容变成现实,通常设定某种不利后果转为现实的时间间隔,时空跨度一般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被害人如果不答应将来交出财物,将来就会受到行为人的侵害”这一行为特征,如一前项所述,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甲应定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未遂数罪并罚。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为笔者一点浅析,笔者初入法门,理论基础尚待夯实,浅尝拙作,以期抛砖引玉。对论点的分析多有不周之处,还请同门批评指正。因此具体情况仍需具有分析,不可用形而上的观点来看待具体情况,在把握犯罪本质和构成特征的情况下,具体分析之。
参考文献:

① 陈忠林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②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③ 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上篇),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④ 王作富主编:《刑法练习题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⑤ 赵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⑥ 陆漫: 《非法拘禁加敲诈勒索并不必然等于绑架》,文章载于中国法院网,刑事资源网(2009年2月19浏览)
⑦ 张水萍:《如何看待敲诈勒索中的轻微暴力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资源网(2009年2月19浏览)
⑧ 李翔:《刑事疑案探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陈忠林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页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2页
[3] 陆 漫:《非法拘禁加敲诈勒索并不必然等于绑架》,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刑事资源网(2009年2月10日浏览)
[3] 谢国勤 朱 帅:《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刑事资源网(2009年2月22日浏览)
[5]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3页
[6]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国勤 朱 帅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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