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是,实际权利人既可能在付款前申请撤销除权判决,也可能在付款后才发现而申请撤销除权判决[45]。两者在处理方式应当有所不同。在后者,由于票据已经支付,如果票款的支付属于法律上的善意付款,应当构成票据法意义上的付款,票据关系已经不再存在。原票据权利人只能根据侵权主张救济。撤销除权判决之诉仍有必要,但撤销除权判决本身难以解决票据权利人的权利恢复问题。因为撤销除权判决的结果只是恢复持票人的权利,而不能恢复已经支付票据款项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原票据权利人只能根据民法规定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如果付款人有过错的,可以认为不构成票据法上的有效付款,付款人票据债务未消灭,在撤销除权判决的情形下,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恢复至未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形,票据权利人因此经过诉讼而重新获得票据权利,付款人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在付款之前就已经发现,鉴于除权判决依据所推定的事实并不存在,应当允许原票据权利人申请撤销除权判决。撤销除权判决后,双方的争议应当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票据权利人仍可根据其持有票据的事实主张票据权利。
注释:
[1]例如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8-281页;卞杰、张水萍:《伪报票据丧失行为初探》,中国法院网;陈甦:《防范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进行诈骗》,中国民商法律网;《票据丧失后法律保障的分析》,北大法律信息网。
[2]参见《票据法》第15条第1款、《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对此,理论上多予批评,认为是银行拒绝承担自己风险与承担成本的一种做法。
[3]杨忠孝:《票据法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页。
[4]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
[5]高言、刘辅华主编:《票据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
[6]《规定》第37条明确规定,“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7]王开定:《票据法新论与案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8]如果限制不可背书转让的票据申请公示催告,就应当允许这些票据采取其他方法对票据进行止付,从而避免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
[9]票据背书转让的目的是转让票据权利,只有具有票据效力的票据才是票据法意义上可背书转让的票据。
[10]依据《票据法》第34条、第35条的规定以及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背书人作禁止转让的记载的,持票人依然可以背书转让票据,所发生的后果是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人在票据上记"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1]《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12]刘家琛主编:《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82-183页。
[13]梁宇贤:《票据法实例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145页;于海纯:《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究》,《大连理工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
[14]参与起草的专家认为,空白授权支票、转账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不能采用公示催告”的主张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票据法的规定,也不符合票据法原理。所以,《规定》(第25条、第27条)没有采纳。曹守晔、王小能:《统一办案标准维护金融安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01年2月28日。
[15]有人认为,《票据法》没有规定签发后交付前发生票据丧失情形,也需要明确规定采取失票救济措施的主体。在深圳赛格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票据承兑纠纷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中,业经付款人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出票人交付收款人之前遗失,法院因出票人申请启动了公示催告程序。日本票据法理论界也主张该类票据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16] dennis joslin co. v. robinson broadcasting corp., 977 f. supp. 491 (d.d.c 1997).
[17]参见www4.law.comell.edu/uscode以及www.law.upenn.edu/bll/ulc/ulc_frame.htm.
[18]胡德胜:《银行汇票公示催告问题探究》,《河北法学》2001年第3期。
[19]不少学者认为,在实际运作中,票据的流通范围很广,尤其我国幅员辽阔,注意或调查收受流通性极强的票据是否已被公示催告非易事;因法院公告的局限性,让受让人在受让票据时,关注各级法院的公告,既不实际也无可能。这一规定显然过分注重对失票人的保护,而没有充分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与公示催告的本旨不符,同时也违背了票据的无因性和流通性。参见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161页。
[20]赵新华主编:《票据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13页。
[21]参见《规定》第34条但书、第70条第二项。
[22]王小能、肖爱华:《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比较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23]梁书文、回沪明、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698页。
[24、25]谢怀栻:《票据关系中的善意与恶意》,《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9日。
[26]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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