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利用光电磁场的变化将信息转变成以模拟信号或数字信号的形式存贮或流动,这种信息只有依靠特定的设备识别,使用打印、屏显、运行等方式才能将其显现出来。比如我们提交一份光盘,除非依赖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否则是不能识别其中的信息的。
4.电子证据的可挽救性[20]
电子证据的产生、保存和删除的操作就是对介质进行电、磁、光学处理,产生痕迹的过程。在某些情况下,计算机可以按照例行程序或特定软件追踪和挽救一些信息。而通过模拟信号表现的证据同样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检测痕迹,恢复被删除、修改的文件。将删除后的位置覆盖,也可以适当恢复。即使将“回收站”清空,文件也实质上并未从硬盘上删除,删除的只是指向文件物理地址的逻辑指针,即删除的实现方式都通过执行简单的指针的无效化,而不是实际删除程序和文件[21].
5.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多样性(并不是载体多种多样)
多媒体技术的出现,使电子证据可以以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表现出来。这样,电子证据在形式上几乎涵盖了我国现有的所有传统证据类型,并且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还在继续增多。
除以上几点外,电子证据还具有易保管性等特点,但绝不是有些学者认为的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传输方便、可反复使用等特点。首先,所有证据的内在形式都是符号,只不过电子证据的符号表现形式是脉冲,而其它证据的符号是人们创造或发现的语言、文字、科学信息等,这些符号都是无形的;其次,不能把信息的特征认定为一种证据的特征,我们不能说文字的特征就是书证的特征,这是不严谨的。
四、结语
电子证据的特点是其它所有证据所不具备的和不可兼容的,用任何其它证据的认定规则来审查认定电子证据都会扩大或缩小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电子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是电子证据作为新的证据表现形式的根本原因。电子证据是惩罚犯罪、保护无辜和解决纠纷的实际需要。“所有的电子证据均是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的,从商事交易的现实需要来说,完全有理由将其作为一种新类型证据来对待,确立起电子证据自身统一的收集、审查判断规则,为电子商务的法律调整提供一个完整的法律平台。”[22]如今已很难考证第一例运用电子证据解决纠纷的案件出现于何时,但从1986年我国第一例涉及计算机的犯罪(利用计算机贪污)开始至今,电子证据已经发展到一个需要并且必须通过立法确定的时代,这是一个必须借助电子证据定案的时代。我们处在这个时代,需要依赖电子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确定电子证据独立的法律地位已迫在眉睫。本文支持电子证据独立说,只有确定了电子证据独立的证据地位,电子证据“一证定案”的作用才能得到发挥。
法律制度必然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而不断完善,正如视听资料最初并未纳入三大诉讼法法定证据种类之中一样[23].目前,电子证据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证据在审判实践中频频出现。如何来协调理论与实践的矛盾,这是摆在我国法学界及立法界面前的最重要课题。我们期待着这一矛盾尽快得到解决,给电子证据以符合其自身规律的公正定位。
注释:
[1] 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 文伯聪。计算机证据与计算机审计技术[j].政法学刊,2000(1)。
[4] 白雪梅。电子证据中的法律问题[j].电子商务,1998(34)。
[5] 文伯聪。计算机证据与计算机审计技术[j].政法学刊,2000(1)。
[6] 熊志海。刑事证据研究———事实信息理论及其对刑事证据的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7] 例如精神病人的证言,即使他目睹了案件的全过程,主观上也极力想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但其证言仍存在极大的非真实性。
[8]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第1003条至1006条,“所有正本均丢失或毁坏的,则可以允许第二手证据”,“大量书写或记录材料的摘要可以采纳,如果这些书写或记录材料是可以向反对方提供的”。
[9] 游伟,夏元林。计算机的证据价值[j].法学,2001(6)。
[10] 该范本第九条第一款指出: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在应用有关证据的任何规则时,如果涉及一条数据消息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就不能以它仅仅是一条数据消息为理由予以拒绝,更不能在当它是提供者在合理情况下所能提供的最好证据时,仅以它不是原初形式为理由加以否认。其第二款进一步阐明,“以一条数据消息存在的信息,应当获得其应有的证据分量”。
[11] 邱业伟。论案件事实信息的法律属性[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12] 何家弘。电子证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15.
[13] 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11.
[14]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视听资料应与其它证据相结合方能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属于间接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明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5] 如英国1968年制定的《民事证据法》第2条规定“第一手”传闻证据可以被采纳。
[16] 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2.
[17] 如美国《联邦证据法》第1001条规定,“书证包括手写的、打字机打的……或使用其它信息保存方式记录下来的字、语言、数字或它们的同等物。”这里的“其它信息保存方式”可以理解为电子证据的保存方式。
[18] 蒋平。计算机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53-254.
[19] 冯惠玲。认识电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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