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
我国的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未明文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确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基本依据。最高法院法复(1994)4 号文件《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该批复虽将适用范围限制在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视同歇业后法人资格的认定,但其蕴涵的法理显然具有一般意义,即一切企业法人(自然包括公司)在设立时倘若没有自有资金或自有资金未达到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或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否定其法人人格而由投资者承担该企业的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此批复初步确立了我国的企业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本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法人独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相反却是对法人制度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它是指在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其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适用的结果通常是使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在某些场合对法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撇开法人的存在,重新确定出资人应承担的合法义务,并不影响到承认在其他方面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的存在。
首先,法人人格否认表明了这样一种价值理念:法律既应充分尊重和维护法人的独立人格,将其作为法律的一般原则,以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鼓励投资人的积极性;同时,法律也必须兼顾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法人的出资人利用法人外壳从事不正当的活动,一旦法人丧失其独立人格,法律就应否认已丧失独立人格的法人的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使法人外壳背后的出资人以个人财产直接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其次,法人人格否认原则也不是法人人格的消灭。法人人格否认是在整体上承认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和法人资格存续的合法有效,只是在公司参加局部法律关系中否认其具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法人人格的消灭则是指公司等因解散、破产或被撤销而彻底终止公司的法人资格。
最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人人格的确认与法人人格的否认构成了法人制度的辩证统一的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制度必然会沦为某些出资人规避法律义务的保护伞。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了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至偏向法人独立人格的异化,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与正义性。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适用条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虽已为世界各国所认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运用采取谨慎态度。因为相对于法人人格制度而言,这一理论毕竟还不很成熟,因其是在承认整个法人人格制度存在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人人格制度只是起补充和完善的作用,对于公司法人的地位并不始终产生影响,因此,这种否认只能是相对否认。其作为一种理论,必然有其构成要件,主要为:
第一,适用对象必须是公司法人。即必须是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这是该理论适用的基础。
第二,必须有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存在。法律之所以加重法人的出资人的责任,乃是因为出资人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使法人丧失独立人格,从而对已丧失独立人格的法人状态予以揭示和确认。判断法人成员行为是否滥用了法人人格,应以其行为是否违反正义与公平的理念、是否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的原则为尺度。至目前,通过立法对法人人格滥用行为加以明确规定的主要是英国和德国。
第三,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仅有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却并无实际损害时,法院并不主动地将法人人格予以否认。只有当滥用行为造成了法人的债权人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时,才有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性,否则将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滥用,违背建立这一制度的宗旨。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一样,损害事实的存在也是一个必要条件。这里应当明确的是,这种损害并不一定是现实的,也有可能是潜在的。因为在某种情况下,损害事实当时并不一定显现,但此时并非不存在,而是隐藏在某处,一旦时机成熟,随时可以成为现实性。
第四,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有着因果关系。即股东滥用法人人格行为与发生的实际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否则就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
第五,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必须存在规避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主观恶意。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就其实质而言是故意利用一个其控制的法人实体来规避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如足额缴纳资本、依法纳税、履行合同等,过失不应导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但事实上,受害人要举证滥用法人人格行为存在故意是非常困难的,为此,近来西方国家学者主张法院应放弃这一原则,即只要原告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法人人格滥用行为,就应视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
四、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完善
在我国,由于公司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现象已相当严重,这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公平交易,且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亦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尽快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完善我国企业法人制度,使公平原则得以落实,已成为学者的共识。
在我国要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包括在司法审判中运用判例,也包括从立法上作出规定,同时还要从法律的基本原则上来加以补充完善。
第一,要注重把握民、商法(包括公司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基本原则的功能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