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等。
3. 立法盲点,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施行以来,有无出现立法规制的空白,需要作补充规定的情况。
4. 立法技术,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概念的界定是否明确、条文表述是否简洁、执法中有无歧义等。
5. 评估主体认为其他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评估有关的内容。
四、立法后评估的标准
我们在2005年7月制定了一个《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质量标准及其保障措施(试行)》,其中就评价法规质量好坏的标准有四个方面:
1.法理标准:(1)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的公平与正义,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兼顾各方利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照顾少数人的利益。(2)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正确处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共权力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做到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统一。不得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加以限制和剥夺,不得对公民增加宪法、法律规定之外的义务。(3)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要把公平作为优先考虑的价值取向,使公平与效率有机结合。(4)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宗旨和精神;不对应当由上位法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不与上位法的具体规定相冲突;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的范围。省内法规之间、同一法规条款之间协调一致。
2.实践标准:(1)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符合党的现行方针、政策,具有时代特征和一定的前瞻性。(2)
符合地方立法的适度要求,调整的事项适合用法律手段规范。防止立法对社会生活干预过度,避免法繁扰民。(3)符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针对性强,地方特色鲜明,不照抄照搬上位法条文,不搞多部法律、行政法规条款的汇编。(4)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成熟、可行、具体,实现法规规范的程序明确,具有可操作性。(5)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清楚、得当,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不扩大部门行政权力和地方利益。
3.技术标准:(1)法规体例结构合理,逻辑关系清楚,行为模式和法律责任配套,用语恰当、准确、规范、严谨,简明易懂。(2)法规形式不求“大而全”、“小而全”,根据法规规范的内容有几条写几条。
4.实效标准:(1)起到了推动本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2)基本满足了该法规所调整范围的社会需求。
一般情况下,颁布实施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只要能在法理、实践、技术、实效方面达到上述标准,是能经得起严格评估的。
五、立法后评估的方法
立法后评估既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又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其内容涉及立法技术、法规执行、法规实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环境等多个层面,需要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我们一般采用了以下几种方法:
1.公众问卷调查法。这是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虽然工作量较大,调查周期较长,但其可信度较高,能基本上真实反映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效果。
2.专家组评估法。这种评估方法也是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具有较高的理论深度和专业水平。此方法要求评估主体广泛正确地遴选高校、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专题研究并作出评估报告。
3.座谈会调查法。这种方法目前在立法机关运用得相对较多,它是由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分别到各基层执法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典型社区进行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
4.典型个案分析法。这种方法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后出现的典型个案进行分析,由个别到一般的了解整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六、立法后评估的程序
立法后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制度理应受到法律的调控和制约。其基本程序是:
1.评估的启动和准备。这一阶段首先要确定评估的目标和标准;其次是确定评估的方法和评估方案;再次是确定评估的内容并制作评估问卷和调查图表;最后是确定参加评估或者数据采集的对象。
2.评估的实施。根据评估方案具体实施评估,进行数据采集和开展有关调查,召开有关专家、执法机关、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研讨会。
3.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综合整理。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调查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形成评估结论。根据评估结论进一步建议设置新的立法项目、修改或废止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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