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因而目前行政问责尚缺乏全国性统一、规范、科学的立法支持。各地在问责内容、问责方式等诸多方面往往各行其是、五花八门,处理的结果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三、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思考
责任政府建设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着力追求的方向,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是其重要内容之一。行政问责制度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健全和完善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制,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异体问责制实施的力度
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具有公信力、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因而加强我国异体行政问责意义更为重大。在我国宪法以及其它法律体系中,对异体问责均有一些规定,目前的任务是健全和落实问题。为此,一是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对各级政府的监督和问责作用。人大在启动行政问责制程序过程中,可以行使质询权、调查权、罢免权和撤职权。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人大不仅要强化原有的监督职能,而且可以在此基础上开拓新的监督渠道,进一步建立不信任投票制、弹劾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等,增强人大监督的问责手段和力度。二是强化司法机关行政问责的作用。司法机关必须要有公平的心态,公正的行为,以法律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正确履行自己的权力,依法追究行政过失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者的责任。三是强化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新闻媒体的报道权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实行舆论监督,从而对其产生政治压力,发挥问责作用。四是强化公民及公民团体的行政问责作用。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也是国家权力的主体,目前在我国广大公民及公民团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已不再是个别事例,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行政申诉、控告和检举已成为经常性现象。为此,必须确立公民及公民团体行政问责的主体地位,以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和保护,必须健全公民行政问责的程序,解决公民如何问的问题,根据公民具体问责事项,明确规定问谁、谁受理、答复时限、处理过程、赔偿标准等问题, 确保公民行政问责作用的发挥。
2.围绕公共权力,规范问责客体的范围,科学、合理、公正地界定责任人
界定问责客体具体对象的范围应该以是否握公共权力为依据,凡是拥有公共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对所掌握的公权力负责,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都应纳入行政问责的客体范围。因此,这就意味着不仅要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也要对各级党组织、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公共部门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尽快完善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权、责、能统一,加强行政人员的责任观念,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主体,改变权责不对等状况。明确公务人员的责任身份,逐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执政党问责机制。只有严格党政之间、党政兼职之间、正副职之间、各层级之间的事前职责划分,才能科学、合理、公正地确定事后责任人及其应负责任的范围和程度。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行政责任法》,从实体上规范问责的具体对象,界定责任人所负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3.界定问责内容,强化问责刚性,实现问责标准法定化
当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内容模糊不清,问责事由主要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尚未涉及决策失误、用人失察、领导过失、指挥不当等领域。我国不仅应尽快以法令的形式厘清问责的内容和事由,更要建立一套相对细致、完备的问责标准。问责的事由、免责的事由,必须以规范的列举形式予以表达,以法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实现问责内容和标准的法定化。强化问责刚性,杜绝行政问责的主观随意性和不彻底性,从制度中激发问责的体制内动力而不是以高层权力启动问责行动,以制度化、法治化引导行政问责从权力问责走向制度问责。
4.完善问责程序,增强可操作性,提升问责的政治效能
完善问责程序是提升问责效能的关键,其核心是强化对问责客体的权力救济,其重点是增加问责的透明度,扩大公众知情权。政府必须让人民知道自己所做的一切,如果公众不知情,就无法知道谁对公众负责,谁没有对公众负责,就无法对不负责者追究行政责任,因此行政问责制的前提是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提供了信息条件。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如何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不再是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政府必须承担的责任[ 李又才等:《政府公共管理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各级政府必须按照《条例》的要求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彻底扭转政府和社会对政府信息获取和使用的非对称性状况,对未按《条例》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或在公开信息中有愚弄公众蒙骗上级的行为者,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还要建立信息征集制度。社会是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行政行为是否负责,是否适当,社会公众最清楚,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应不断完善举报制度、信访制度、社会考核制度、公民投诉制度,彻底改变信访找不到人、投诉举报热线电话总是占线的状况,确保行政责任追究信息渠道的畅通。
5.加快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行政问责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应当以宪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发展和完善为基础,修正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信访和举报制度等,着重建立起具有前瞻性的宪法诉讼制度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监督法、信息公开法、舆论监督法等,为公民维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建构起廉价而高效率的救济机制。应以立法形式对有关规定加以“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全国统一、结合实际的问责法律法规。
总之,行政问责制是我国顺应现代国际形势发展的一项行政体制改革措施,是对应然状态责任政府的补充,也是我国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目前还处于萌芽阶段,但是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和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设,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将不断完善,实现从“新制”到“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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