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相对不诉裁量制度的对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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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依法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做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3暂缓起诉的优点是:①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首先,暂缓起诉对犯罪嫌疑人来讲,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可能就是被提起公诉,这就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义务,从而促进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其次,暂缓起诉的结果之一就是终止了诉讼,避免了犯罪嫌疑人在监狱服刑受到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帮助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②有利于被害人的谅解。由于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被害人被伤害的感情得到修复或者物质上得到了补偿,进而有利于平息被害人的怨恨;③暂缓起诉有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履行一定的义务,这样就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可见,暂缓起诉既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又考虑了被害人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还维护了公共利益。这为化解矛盾打下了基础,为社会和谐的建立、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但是暂缓起诉制度的名称容易给人认为只是临时不起诉,以后还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给人的感觉就比较明确:只要符合条件就不起诉,不符合条件就起诉。所以,在我国的立法中有必要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不是暂缓起诉制度。具体的适用对象可借鉴日本适用起诉犹豫的范围。根据日本的法律、刑事政策以及检察官的司法裁量权限,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采取适用起诉犹豫的适用范围是:①触犯刑法的轻微少年或老年的被嫌疑人;②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偶犯嫌疑人;③对犯罪后果采取了弥补或悔改措施的嫌疑人;④适用起诉犹豫更有利于使之改恶从善、复归社会的犯罪嫌疑人。4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不应过宽,且重犯、累犯不得适用相对不起诉。具体可以考虑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因为这部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节一般来讲不是很严重,有用非刑事处理更容易改造的可能性。但是对于这部分人采用附条件起诉,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补偿,或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等等。但如犯罪嫌疑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就应当取消不起诉,依法提起公诉。 1 比如,在美国,公诉人必须是其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的成员,取得律师资格一般就取得了担任公诉人的资格。而取得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必须具有普通大学学历,必须在正规的大学或者学院受过至少3至4年的普通高等教育,圆满完成所修课程,成绩合格,获得学士学位。第二,拥有法学院学历。在美国只有获得学位的人才有资格申请在法学院学习,然后在经过全美律师协会鉴定认可的法学院3年的学习,获得j.d学位后才可以达到从事律师执业的专业素质要求,自学,函授学习都不能取代在法学院受教育的学历。见孔璋著:《中美公诉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122页。 2 张智辉、杨诚主编:《检察官作用与准则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15页。 3 杨诚、单民主编:《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223页。 4 杨诚、单民主编:《中外刑事公诉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224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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