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3条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第10条,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禁止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登记和使用。
第二,对于普通注册商标,各国基于免于混淆或误认原则,都禁止将与在先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我国《商标法》第28、29条亦然。
第三,对于未注册商标,我国虽然实行注册保护原则,但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其仍有合法利益。经过长期使用已建立起一定市场信誉但未达到驰名商标要求的未注册商标,如果被他人抢注将会给商标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从法理上讲,使用人对其未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抢注’这种国际性的现象,许多国家开始寻求解决方法,一方面,逐步重视商标申请人对商标的使用;另一方面,开始强调注册的善意性,即恶意注册应予宣告。”
三、解决权利冲突的对策
第一,在立法上,应确定权利界限。我国《商标法》没有对“在先权利”的范围做出明确界定,操作性有待提高。有学者认为,“使用反淡化理论进行扩大性保护,可以使之取得同其他相关权利的抗辩权,使驰名商标与其他权利的冲突较容易得到解决。……我国《商标法》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原则,但在域名和企业名称登记等法规中应作出更明确的规定。……”所以,应当在商标立法中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范围。
第二,应确定权利冲突解决的归责原则,完善权利客体间相互检索机制。
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如适用补偿法则。在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只要不构成行业竞争,应在保留权利人专有权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形式的使用空间,如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侵权例外等。“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在解决权利冲突时引入补偿法则和添附制度,以实现个案中的权利平衡。……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以公平和利益协调为基础的补偿法则,是效益注意在权利冲突解决中的具体应用,简单地禁止一方或消灭一方都将是不公平、不效益的……使一方获得实质上的合理性,从而达到形式合理和实质合理的统一,实现冲突权利的调和。”
第四,引入添附制度。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具有物权的某些特性,适用于物权的添附制度应也可以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冲突中,有善意巧合构成的冲突,此时无法通过侵权请求或不当得利制度权利归属。如果适用在先使用权或恢复原状显失公平时,则可以尝试以价值大者吸收较小者,强行重新划分所有权,确定权利主体后,由受益者向受损者支付费用,给予补偿,即通过添附制度确认所有权,通过补偿法则调和双方利益。
综上所述,解决商标权与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冲突与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特别是传统老字号企业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协调各方利益并保持法律秩序的稳定性的要求。区分不同商标权与商标在先使用权冲突的基本情形,对我国及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关立法加以细化,并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补偿法则与添附制度,将对商标权与商标在先使用权等在先使用权的权利冲突纠纷解决起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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