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思潮,是指社会某一时期在法学领域内反映法制建设发展的要求而形成的、对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思想潮流,包括各种法律思想、学说、观点、理论、对策等。法学发展史表明,法学思潮的形成和发展,既是法学繁荣的标志,也是法学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西方,古代罗马曾出现过各种法学流派和众多的法学思潮,从而推动了罗马法学的迅速发展,并使古代罗马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发源地。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也曾出现过许多法律思潮,推动了当时的法律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的进一步贯彻实施,我国法学理论界也出现了众多的新思想、新学说、新观点,对此,笔者冠之为“当代中国法学新思潮”,并试图对其作些分析、评述。
目前中国有哪些法学新思潮呢?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一些:
(一)在“法治”与“人治”论争中形成的“以法治国”理论。该理论认为,以法治国,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实施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社会主义法治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现代化事业的必然要求,实行法治必须坚决摒弃人治,改人治为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民主性、平等性、公开性、严肃性、权威性等基本特征。在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法治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在我国现阶段,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远未绝迹,以法治国是我国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二)法学更新论。它是我国法学界在讨论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时所提出的变革和发展传统法学理论的思想、观点、建议等的总和,涉及到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概念,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关于法的继承性,法是不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和关于法的定义等基本理论问题。lOcAlhost
(三)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理论。它所研究的是法制建设与社会经济基础以及其他上层建筑之间、法制建设内部各个部分之间协调发展的一般规律。该理论着重阐明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的理论根据、内容及相互关系,法制建设不协调的症结,宪法在法制建设协调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法制建设协调发展中的法律监督,各部门法之间及部门法内部的协调发展,法律意识对法制协调发展的影响,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的具体措施,法制建设协调发展中法学理论的指导作用,创立法制协调学的设想等诸问题。
(四)法学新学科建设理论。这是随着近儿年我国法学新学科的出现和对新学科研究的深入而形成的,该理论具体包括对新学科产生原因、发展阶段、基本特点、社会作用等的分析;对新学科发展之基本规律的探讨;对法学新学科的范围与界限、命名,法学新学科的引进与中国特色,法学新学科的研究方向及展趋势的阐述等项内容。
(五)法律丈化学。该理论基于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反思而逐步形成的,以法律文化,即法律观念、法律知识、法律心理、法律经验、法律技术、法律传统以及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体系中与观念、传统相关的内容等为研究对象,着重揭示、阐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价值及其和现代化的冲突与协调对策,帮助提高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水准。
(六)法治系统工程论。它是我国科学工作者运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现代科学方法,将我国法制建设包括立法、司法、守法、法学研究与法律教育等作为一个巨大的工程系统,对其涉及的各种具体问题进行探讨、研究而提出的各种观点、对策和理论的总和。具体涉及系统工程的一般理论、进行法治系统工程研究的现实意义、法治系统工程的方法与构成,关于系统工程运用于法学研究与协调我国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设想;系统工程理论在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等间题。
(七)立体监督论。在我国,立体监督是指在全社会中建立多角度、多层次、多系统的方式配套、效应互补的分层有序、相互衔接、持续有效的监督(权力制衡机制)。立体监督论通过对立体监督的基本原理、核心、种类、形式和内容,立体监督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体监督的基本条件等的研究,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提供理论指导。
(八)经济犯罪学。以经济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为研究对象,从探讨经济犯罪的概念入手,着重研究、阐明我国近几年经济犯罪增长的社会原因、经济犯罪形态特征的多元性、防治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对策与刑事司法措施、经济犯罪学的学科体系等间题。
(九)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论。它是我国法学工作者综合运用现代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的理论成果,采用数学模型的技巧和电子计算机的技术,集有关法律规定与专家型审判人员的经验以及他们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案例于一体,并根据审判人员提供的案情事实信息,运用系统储存的法律和有关知识进行推理判断,为审判人员审理刑事案件提供最佳量刑方案的科学实验设计和理论研究体系。
(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理论。它着重研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理论与法制建设之关系,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基本特点与近期目标,初级阶段法制建设中的补课间题,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与主要任务,初级阶段的部门法制建设与展望等间题。
(十一)“一国两法”理论。它是对实行“一国两制”后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长期(至少50年)和平共处状态下法律现象的描述与说明。该理论认为,“一国两法”是扮一国两制”的题中之义。1997年、1999年香港、澳门(将来还有台湾)成为我国特别行政区之后,我国将存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制度的局面。为了使“一国两制”的新构想成为牢靠的现实,必须要有法律手段予以保障,这手段就是“一国两法”,即以大陆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包含香港、澳门与台湾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在内的我国新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有利于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繁荣,有利于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和发展。“一国两法”是一个全新的理论问题,它将向我国传统法学提出尖锐的挑战,促使法学家们对法的阶级性、谐调性以及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等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