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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的善意保护制度           
论我国民法的善意保护制度
应当知道、无法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根据或行为相对人没有权利,就推定其主观上认为其行为合法或相对人享有权利,为善意。但是若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根本就不认为占有人行为合法或享有权利的,则不能认定为善意。之所以以“积极观念说”为补充,是因为善意只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它存在于人们的内心理念之中,往往很难为外人所知晓和证明,但是又不能完全排除能够证明的情形存在。
由上可知,善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民法上的善意应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行为相对方不具备做出某行为的资格而与之建立相关民事法律关系。而民法对恶意认定为明知对方不具备做出某行为的资格还与之建立相关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善意与恶意的区别在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行为相对人不具备做出某行为的资格。同时,基于这种区别,法律对待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的态度也不同。法律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在保护善意行为的同时,惩治恶意的行为。
(二)善意的认定
在通常情况下,判断是否善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第三人有无法定了解的义务。对于标的物,第三人没有法定义务了解物权归属及处分人是否有处分权,且无恶意则其为善意;若第三人由于职业需要或特殊情况,对权利转让人及物权归属有法定了解义务而未了解的,则不能认定为善意。[4]
第二,财产转让时的价格情况。在进行转让时,转让物品品质非常好,无正当理由,第三人受让物品的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当地市场价、习惯交易价相比较,过于低廉,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三人为恶意购买;反之,正常情况下,第三人受让物品的价格与同类物品的当地市场价、习惯交易价相比较,价格相当,则为善意。
第三,第三人的专业及文化知识水平。依第三人的专业及文化知识水平,对交易的情况尽到最低注意义务,就可作出正确判断而未注意的为恶意;反之,依第三人的专业及文化知识水平,对交易情况已尽到最大注意义务而未能认别的,则为善意。
第四,第三人对出让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依第三人对出让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能轻易识破其为非法转让民事行为的,为恶意;反之,则为善意。
第五,交易场所的综合因素。例如是否在同类物品交易场所,交易人身份是否可疑,交易时交易人行踪是否可疑等,结合这些因素,来判断善意和恶意。
第六,第三人与出让人的关系以及其对出让人的态度。第三人与出让人之间关系密切,如近亲属、朋友等有恶意串通可能的或者第三人和出让人有其他非正常关系,有损害权利人利益可能的,应结合具体情况认定为非善意;反之,则为善意。
第七,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当然,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善意,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上面提到的也不能适用于所有情况。要想正确地把握是否善意,应紧密结合具体的客观情况,因时、因地、因人、因事具体分析。
三、体现善意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善意保护在物权领域中的体现
1.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善意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已经正式列入《物权法》中。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善意取得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秩序的稳定。可见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之上的追及权的效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所有人的权益,但是它通过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起到了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的作用。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所谓占有,是对物品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而依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占有人是否知道其无占有的权利,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根据《物权法》第19章的占有制度规定可知,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责任承担上: (1)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致使该财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善意占有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权利人可以请求占有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财产时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对于恶意占有人,权利人不用支付该费用; (3)占有物毁损、灭失,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当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而善意占有人不必赔偿。

由上可知,善意保护通过对善意占有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和惩治恶意占有人等方面来体现其保护善意的价值。
(二)善意保护在民事行为领域中的体现
1.善意保护在意思表示中的体现
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内心之意思与外在之表示不一致的情形下,效力如何?罗马法以来,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最基本规则是“探求真意”规则,但这一规则受到了挑战,现代民法中确立了“注重相对人了解”的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因为在当事人进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时,不能仅为满足保护表意人而忽视保护相对人。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应尊重交易惯例与诚信原则,一方面,表意人表示其意思时,应顾及相对人的了解,故对不同于交易惯例的情事应事先加以说明;另一方面,相对人应尽必要注意去正确了解表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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