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论的历史负重与现代化拓展 |
|
|
关键词: 企业、个人多方协调运作,由此一国经济不再是单纯的国家经济(或国库管理),而是由若干子系统组成的国民经济体系。 国民经济体系化由若干子系统相互联系而成的国民经济系统结构和运行方式。一般,国民经济系统包括[5]:(1)宏观经济调控系统——财税政策系统、货币企业等被视为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 总之,国民经济体系化使经济法理论从单纯的“经济法的产生”扩展到经济法概念、宗旨、原则、制度构成等方面,促成了经济法理论的体系化。 (二)经济全球化对经济法理论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要求内外关系的处理上有与此相适应的原则和方法的创新。 首先,原则上的创新。如果说生产社会化矛盾的社会性解决产生了国家干预主义,国民经济体系化要求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坚持公共利益原则,那么,经济全球化对经济法理论的最本质的触动是形成了经济法律制度运行中的具有统领作用的指导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包括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权利、国民经济运行的安全权和国际交往中选择权、自决权、发展权等,但其中令各国普遍警觉并对一国经济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是经济安全权。 经济安全是国家政治安全的基础,指国民经济能够抵御国内外各种经济风险而保持平稳有序运行的态势。因此,应该确立经济主权原则在经济法其他原则中统领地位。 在经济主权原则的指导下,需要对内外经济关系进行不均衡处理。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和增强本国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政府会支持大企业合并或放纵某种行为,如微软反垄断案在美国并没有按照案件本身的性质及法律规定的标准拆分微软公司而是以和解方式保持了微软公司的完整,并由此保障了美国在软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LOCaLhoSt一些年来,美国实行的“有区别和有限制的限制竞争政策”,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针对外国竞争企业而实施的。各国在国际合作中的不均衡处理体现为,在经济领域内,一个独立的国家在对外开放其国内市场、吸引外资以及从事国际合作时,首先将这些活动都置于国家控制之下,在必要时还要同时实行一些特殊措施:保护国内市场、对外国投资进入与民族利益至关重要的领域施行限制、扶持国内特别行业、为提高国民经济的竞争力予以鼓励等。具体方法如允许国内投资经营,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允许本国经营者对外采取某种行为,禁止对内采取该种行为,如进出口卡特尔等。 其次,方法的创新。近代以来,国家的职能发生了两次重大转化。在失去了自律性的自由放任市场经济全面危机情势下,国家担负起领导社会的责任,要求立法反映“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福利”,国家是上层建筑范畴,也是经济基础范畴。[14](p51)保证公众享有最低标准的收入、营养、健康、住房、就业机会等是国家的责任。这是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国家职能的第一次转变。 经济全球化下,国民经济风险增大,通过传统法律调控方式大致可以解决源于国内的一般经济风险,但对于源于国际的风险并不能有效抵御。各国在不断加强对国内经济调控职能的同时,也探索新的控制国际化风险的手段,如对高危企业进行国家直接注资等,由此,产生了国家另一种特殊责任,可以将其称为国家公共性责任。这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国家职能正在发生第二次转变。 综上所述,社会背景的转化需要新的制度与之相适应。在背景转化和制度变革基础上的经济法理论发生了现代化拓展。国民经济体系化使经济法理论得以系统化,而经济全球化使系统化的经济法理论产生了协调经济关系的中心议题——在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导下选择恰当的调整方法来配置经济权力、权利和义务。 注释: [1] 阿基里斯是荷马史诗伊里亚特中的英雄,是珀琉斯和西蒂斯之子。传说阿基里斯除了脚之外全身刀枪不入,现用以比喻唯一致命弱点。 [2] 这一结论已经被一些学者认识到并准确地表达出来,但只是近些年的事情,相比较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出现,这一理论来得这么晚似乎难以令人接受。 [3] 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的法,是为了弥补民法调整所不及的法律空白状况,即其中包含的与市民社会私人方面相对的公共方面的法。参见[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页。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反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绣球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而这种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可能在社会学运动中有效干预的社会学事实。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德国学者哈贝马斯(j.habermas)曾指出,在19世纪末,最晚到一战时期,当市场主体的利益冲突无法继续在私人领域内部得以解决时,冲突便会向政治层面转移,从而使干预主义得以产生;而随着资本集中和国家干预的加强,在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过程中,便产生了不能完全归于传统私法领域或公法领域的一个新领域,这是对古典的私法制度的突破。参见[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曾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179页。 [4] 已故著名英国经济学家琼·罗宾逊(1903-1983)编著了用以研究和评论陷入危机中的凯恩斯主义一书:《凯恩斯以后》,多视角展现了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学者对凯恩斯主义的怀疑和批评。参见〔英〕琼·罗宾逊主编:《凯恩斯以后》,虞关涛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5] 分类方法不完全一致,其他分类可见:何维凌、邓英淘:《经济控制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24 [1] [2] 下一页
|
|
上一个论文: 董事会制度起源、演进与中国的学习 下一个论文: 经济体制改革与我国的反垄断法
|
|
|
看了《经济法理论的历史负重与现代化拓展》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浅谈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 [毕业论文]论我国经济结构性失衡与多层次产业转移对策 [法律论文]试析在经济犯罪中增设资格刑的几点构想 [免费范文]试论公平责任的法理探析 [免费范文]公司资本制度:论立法理念与具体资本制的价值分析 [法律论文]论发现权之法理解析 [法律论文]试论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的检察工作 [法律论文]公司资本制度:论立法理念与具体资本制的价值分析 [法律论文]试论公平责任的法理探析 [免费范文]试析独立学院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方法创新及实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