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的时候民法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公平,而商法则不同,它以效率而不是公平为基本要求,这说明,民法和商法有不同的目的与追求[9](p.111)。
②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平衡;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其所关注的是商主体的营利追求,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商法只调整财产关系(商事人身关系乃依附于商主体之法律人格的具有财产上内容的广义财产关系)。
③法律责任制度不同。民法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商法除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且其法律责任较为严格。④性质和特征不同。民法纯属私法,商法除具有私法属性外,还兼具公法属性,民法一般属于国内法,具有固有法属性,不具有国际性,商法则具有国际趋同性,而且广义的商法除国内商法还有国际商法的存在。
⑤主体范围不同。民事主体具有适用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公众,商法则适用于主体限定性的特点,仅适用于商主体。当某一主体经过办理相关手续成为或成立商主体后,因其营利性营业行为的要求,其法律关系已不能为民法所完全调整;相反,由于商法乃基于商主体及商行为的特性而制定,因而也不能调整一般民事主体发生的法律关系。[8](p.112)由此可见,民法与商法虽然存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现象,但两者之间依然存在着相当大的不同。
四、结束语
讨论民法商法化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说明在民法和商法共存的岁月里,商法一直对民法施加着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在最近的一百年内体现得更加明显。民法商法化的现象使我们深思,让我们不得不考虑修正传统民法的观念和制度,适应商法化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许在现在看更重要的是,民法商法化被作为民商合一论者自认为有力的武器,在他们看来,民法商法化是民法能够包容商法的一个证明,这样,民法和商法的边界日益模糊,民法将吞并商法,商法最终将被统一于一个已经商法化的大民法中,此时,探究民法商法化的最大意义就在于说明商法并没有被民法吸收,它还有太多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将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龙卫球.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郑玉波.民法总则[m].台湾:三民书局,1995.
[4]尹彦久.论民法商事化与商法民事化[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1).
[5]崔建远,等.中国房地产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6]马俊驹,梅夏英.论物权法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j].武汉大学学报,1996,(2).
[7]马俊驹.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的构想[j].法律科学,1998,(3).
[8]范健,等.商法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