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经济管理取向,就是要使这种“合作契约”法治化,使处在市场经济中的国家(主要是各级政府)与市场主体都要采取“合作契约”的方式,以自己的劳动协作创造和共同分享增量利益。虽然行政主体也代表社会整体利益,但是它并不一定与社会整体可持续增量利益挂钩,因此,这种取向的立法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不适应国家参与国际资本增值竞争的需要。若采取经济管理取向的立法,则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使国家(主要是各级政府)和市场主体都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办事,增强国际竞争力。采取经济管理取向的立法所构建的宏观经济法,实际上是国家(主要是各级政府)自我规制国民经济管理行为的法,所以它只有出于自身提高可持续执政能力的需要,并在国际竞争的推动下,通过不断加强经济民主,才能逐步地完善起来。
此外,我们构建调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增量利益(剩余)关系的宏观经济法,还须由相应的程序法来解决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这种权利冲突。这种程序法不是诉讼程序法,即不可适用司法裁判,而是通过民主集中程序来纠错。因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制定“民主集中纠错程序法”。有了这种非诉讼程序法,宏观经济法所确认、设定和保护的宏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才能得到更好的落实。
我国公开正式承认经济法,这是我们将西方先行的经济法在中国加以弘扬的真正开端。总的来说,由于人类现在仍处在缺乏世界政府的时代,当前还不存在世界经济法,所以,我们所构建的调整增量利益(剩余)关系的科学的经济法,虽然在国内可以起到全过程、全方位地确认、促进和保护人们创造财富(增量利益)的权益,求得可持续共同发展,公正保障人们的发展权益,但是,我国必然还会受到国际不正当竞争和发达经济体挤压的影响。因此,我国的经济法只有通过与国际经济法的互动(既要考虑国际经济法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也要设法以我国科学的经济法来推动国际经济法) ,才能不断向前发展。构建科学的经济法,必将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还必将为世界法制文明的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文件汇编[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国的法治建设[n ] . 人民日报, 2008 - 2 - 29 (13) .
[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 4 ] 杨紫 . 经济法(第三版) [m ].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① 这种“合作契约”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指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等软法。构建科学的宏观经济法就需要制定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使这种软法硬法化,并进一步细化“合作契约”设定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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