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律师协会的不足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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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党的领导,是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理念。各地律师协会党委(组)的建立,基本由司法行政,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党员领导人组成。各地律师协会要明确坚持党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核心作用,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律师行业的自律,自管。对于党委(组)做出的决议,作为党委(组)中的一名共产党员要积极执行,并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周围其他人,将党的决议落实为律师协会决策机构的决议、决策。目前党委(组)和常务理事会相互关系处理比较好的模式有:(1)党委(组)对律师协会工作导向管理,党委(组)应了解和掌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件,如工作安排等;党委(组)对这些重要事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贯彻于常务理事会,以体现党在行业管理中的核心作用。(2)党委(组)对律师行业党的组织建设,发展进行具体管理。(3)党委(组)负责律师协会秘书处的重要人事安排。 参考文献: [1]陈卫东.中国律师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85.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内部机制的运作与完善.中国司法,2005,(12). [3]谭世贵.律师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4]朱伟,陈党.律师协会的权力及其性质探讨.中国律师,2006,6. [5]石峰.律师法学.上海大学出版社,2007,8.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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