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少年刑罚的具体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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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结合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惯犯、有前科或劳动教养两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这些规定,一这方面体现了对犯罪少年多考虑缓刑,另一这方面体现了考察犯罪少年主观恶性、客观改造环境,以防缓刑适用不当引起副作用的精神,笔者对此持赞同意见。此外,缓刑效益的发挥,还有待于缓刑担保措施,缓刑考察缺席的建立与完善。目前,有关这这方面的内容尚十分欠缺,还有待于完善。 (四)免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对少年犯罪处罚原则是从轻处罚,没有“免除处罚”的规定,因而是和成年罪犯一样适用刑法第32条规定,综合全案主客观情况来决定的。但笔者认为,在相同情况下,对少年罪犯应优先考虑适用免刑,因为犯罪少年具有应当从轻处罚的前提条件,只要他还同时具备其他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就可适用免刑。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规定,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 并具有预备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迫犯,以及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情形之一的,一般应适用免刑。这一规定是恰当的,并弥补了刑法之不足,值得肯定。 (五)少年盗窃犯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1、已满14岁不满16岁少年盗窃数额巨大、量刑起点的确立问题。根据司法解释,已满14岁不满16岁少年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引用刑法第152条,也就是以5年为量刑起点,综合各种情节量刑。对此,有人提出异议,指出我国刑法规定责任年龄是16岁,而已满14岁不满16岁少年仅对几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负刑事责任。如果已满14岁不满16岁少年盗窃数额较大,尚不负刑事责任。一俟盗窃数额巨大,就在5年以上量刑,适用刑法第151条后半段规定,显然不合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但涉及刑法内部协调与修改,目前在刑法自发前,仍应适用刑法第152条规定,但对已满14岁不满16岁少年进行减轻处罚,且减轻幅度应大些,可以适用刑法第32条规定的,也可作免刑处理。 2、跨年龄段少年盗窃数额计算问题 已满14岁不满16岁少年盗窃数额较大,满16岁后继续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16岁以前的盗窃数额是否计入16岁以后?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16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之中。 3、盗窃数额在量刑中的作用。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依据,刑法第151条中“数额较大”,第152条中“数额巨大“规定就说明了这点,但也不应把盗窃数额看作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对少年盗窃案件量刑时,除根据少年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其他情节和犯罪少年的认罪态度、退赔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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