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事实婚姻立法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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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我国虽然不再要求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必须做婚前检查,但这样并不利于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和国家优生优育政策的贯彻。 (五)注意保护事实婚姻中的弱势群体 处理事实婚姻的纠纷案件,应该偏重于对相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所谓相对弱势群体是指事实婚姻中的夫或妻,在纠纷处理时处于劣势地位的当事人。考虑到中国的现实国情,经过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男尊女卑等一些封建思想已经根深蒂固,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人们文化素质日益提高,但并未根除。在未到结婚年龄而成为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纠纷案件中,对女方将来前途的影响要大些,例如再婚。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应该对女方多一些赔偿。但是女方为相对弱势群体也不是绝对的,需要具体案件具体考虑。 参考文献: [1]刘红芬.试述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完善[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9,23(9). [2]王旭霞.事实婚姻法律地位之分析[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21(1). [3]关越.关于事实婚姻的几点法学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2).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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