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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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小额诉讼程序是在发达的法治国家企业滥用,失去其亲、近民众的目的,应限制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次数。 其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为了加快小额程序的简速,也为了方便当事人的运用,将诉状表格化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预先拟定诉状的例稿,供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填写。 (2)可以适当的放宽开庭的时间。因为很多的民众的日间时间一般都是上班时间,如果法院限于在日间或非休息日开庭的话,当事人则没办法按时到法院为诉讼行为,这也与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初衷相违背。 (3)可以讲调查证据的程序省略。在通常的诉讼程序中,诉讼之所以旷日持久的很大的一个原因就在于调查证据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为了节省法院和当事人的时间及费用,很多国家都不同程度的规定了证据调查程序的省略。如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小额程序中,“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调查证据,而审酌一切情况,认定事实,为公平的裁判:一、经两造同意者;二、调查证据所需时间、费用与当事人的请求显不相当者。”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随着小额诉讼程序理论的不断完善以及实践中事实上出现的小额诉讼的尝试,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也指日可待,其在成本效率方面显而易见的优点,必将使其在我国小额民事纠纷的解决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458. [2]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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