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和成年人案件时基本没有分工。为在实践中探索该制度,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做到有法可依。
二是积极探讨并推行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是指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对该起诉但又具有某些可宽宥的特殊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考验期,视其改过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宽大的形势政策可以唤醒其感恩的心理,培养其做人的良知,使其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自觉改正错误。另外也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三是积极探讨并推行暂缓判决制度。暂缓判决是指经过开庭审理,对构成犯罪但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确定罪名,暂不判处刑罚,设置适当的考察期予以帮教矫治,考察期结束后,再结合悔罪表现予以判决的一种审判方式。暂缓判决与暂缓起诉有异曲同工之处,有利于调动未成年被告人改邪归正的主观能动性,变消极地等待判决为积极地悔改。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非刑罚化处理
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需引进免刑代替监禁刑、社会服务令等方法,丰富非刑罚处罚方式,从而达到良好的教育改造之效果。
(四)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前科报告制度不仅导致未成年犯将来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资格或权利受到限制或剥夺,更会使他们产生自卑心理,自暴自弃,自我放纵,影响他们从新做人的信心,使他们极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五)建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和帮教体系
利用社会资源,拓宽帮教人群,发挥社会的力量,可以更有效地帮助预防未成年犯罪。另外可以在社区建立义务劳动基地,让被帮教者在暂缓起诉、暂缓判决期间为社区进行一些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参考文献:
[1]《和谐社会语境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兼论未成年司法程序中的人文关怀》.蔡鸿铭.正义网
[2]《未成年人犯罪与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王泽民.正义网;
[3]《少年司法制度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张国香.法律教育网;
[4]《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之完善》.叶剑.浙江检察.2007年7月;
[5]《检察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维权》.张利兆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6]《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完善研究》.张惠芳.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6月;
[7]《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构想》.钱永祥等.青少年研究.2006年1月;
[8]《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李玉华.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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