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司法与我国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的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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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现有的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法律很少,致使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建立严格的行政程序,不但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滥用国家权力的情况出现,还能在调解程序中使行政机关居于一个主动的位置。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由于制定的历史局限性,包括“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在内的某些条款和规定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客观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在民生司法思想的指导下建立有限的调解制度更具其必要性和迫切性,更加利于司法机关贯彻“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为了群众”的人民司法工作的根本指导原则,也更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参考文献: [1]肖扬.“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n].人民法院报,2003-8-24. [2]曹建民.程序公正与诉讼制度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十一界全国人大十一次会议作的工作报告.2008-3-10.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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