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代表货币流动的货币符号。而这一切都与群体范围中的每一个人紧密相连,因而工作中与人群中的较大多数发生一定的感情摩擦也是执业活动的必然结果。虽然在《会计法》中有对会计工作不受侵犯的规定,但是在目前的会计活动中,由于执法环境低劣的影响,法律在保障会计人员切身利益上都往往表现出无可奈何。
3会计人员法律地位反思
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是,这些职责的履行、实施和实现的核心或者支柱则是会计人员。而从以上的分析和思考,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却与这些职责的良性互动并不匹配。会计职责全面、有效的实施和实现期待着会计人员法律地位的法治化。
因此,笔者认为,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和职责真正得以实现,只有从法治的角度去思考规定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其实现和实施其职责的独立性才能对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顽症”标本兼治。为此,笔者建议会计法必须明确规定会计人员的概念和资格、严谨的权利义务,确实保障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去履行所赋予的职责。同时,在具体措施上要营造良好的会计执法环境,强化会计人员独立执业的法制意识,保障会计人员合法的“超脱性”。笔者建议,鉴于我国是由政府主导整个社会的会计工作的,因此,拟由政府主导建立独立的会计事务管理机构,对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会计人员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管理其工资、福利、考核、晋级、培训等。只要解决了会计人员公正执法的制度缺陷和后顾之忧后,会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才能全面、有效、真正地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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