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后者以受益人受有利益为前提性条件,则不管原物是否存在,只要受益人获得利益,就应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在占有原物、使用原物致原物毁损,或已改变形态,或转化成货币,受益人从原物中获得利益的,仍应负返还义务。
主观要件不同。前者不以受让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只要原物存在,受让人都负有返还的义务,如果原物不存在,则应负赔偿责任。就后者而言,尽管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不以过错为必要,但应根据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来确定返还的范围,如果返还义务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返还的财产仅限于现有的财产;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免责。如果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时出于恶意,则返还义务人对财产的灭失无论其有无过错都应负赔偿责任。
适用范围不同。前者以物的存在为前提,而后者以利益存在为前提,但利益是多元的,如果一方只是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劳务或完成一定的工作,因为并不存在物的交付,如果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则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一方即使是在非物权行为无因性立法模式下仍不能适用物权返还请求权,此时则应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举证责任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在前者,请求权人须证明自己是物权人,而对方为无权占有人;同时,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适用长期诉讼时效;在后者,请求权人须证明对方的受益与自己的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同时,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二)物权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联系
权利行使的目的都是为了使已失去的财产或利益复归于物权人自己。都不以返还义务人的过错为返还责任的构成要件。物权返还请求权不考虑无权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有过错,只要是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人就应当向物权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同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也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是否有过错为构成要件。相对人的善意还是恶意对返还的范围都有影响。在前者,主要影响孳息的返还,在后者,则影响整个不当利益的返还。
物权请求权与合同之上请求权的关系
(一)物权请求权与合同之上请求权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事实不同:前者在有任何干涉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时当然的、随时的发生,后者不像前者,不因侵害发生而当然发生。第二,性质不同:前者属于物权请求权,后者属于债权请求权。第三,请求的对象不同:前者是直接基于物权的绝对性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后者系相对权,对人权,它以请求特定合同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为内容。合同债权人只能对合同债务人享有权利,合同债权受侵害,多数情况下是因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造成的,合同债权人只享有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或不履行债务的权利,请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合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人一般不负有任何义务,债权人一般不能直接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请求排除妨碍。第四,行使的作用不同:前者的作用在于回复物权人对物权的原有支配状态,维护其对物的占有、支配权利,维护物的静态安全,后者的作用在于实现设立合同之债目的;满足债权人获得生产、生活资料、精神资料、劳务需求等要求,维持正常的财产流转关系,维护物的动态安全。第五,后果不同:前者注重的是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的维持和恢复,从而使物权人能够继续享有行使自己的权利;后者注重的是对受侵害的债权利益的赔偿,而不是要恢复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前者不适用诉讼时效,后者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二)物权请求权与合同之上请求权的竞合
在特殊情况下,物权请求权与合同之上请求权可能会产生碰撞,发生竞合。以占有、使用、保管他人之物为目的或内容的合同,在合同届满之时,占有人、使用人或保管人有返还标的物于所有权人或权利人之义务;在他们不履行该义务时,所有权人既可以依据合同要求义务人返还,也可以依据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这是因为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保管人等对物的占有从合法有权占有变成无权占有,所有权之上的责任限制已经消失,此时即发生物权请求权与合同之上请求权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享有选择权,它可以基于合同请求返还,也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返还。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首先应当基于合同请求,只有合同难证明或合同请求权的时效已过情形下,才有必要依据所有权行使返还请求权,但必须证明自己为所有权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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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3辑)(修订版)[m].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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