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犯罪和缺乏预防的必要时还受到适当性原则的制约。”[3]
三、附条件不起诉在现实操作中的设想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需的只是暂缓起诉的辅助措施。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准确确立附条件起诉所适用的对象。
确立暂缓起诉适用对象是适用附条件起诉的关健,笔者认为可以结合最高检颁布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了适合从宽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情形,因而附条件起诉也只能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并且主要考虑那些不具有现实危险性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犯罪。这样,可避免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扩大化。同时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由于具备较强的可塑性,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主体,在适用法律上有更明确的免除刑事处罚的条款规定,因而在探索初期以未成年人作为适用对象更为妥当。
(二)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
首先应当赋予被害人的自我救济途径,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在采取附条件不起诉时首先要征得本案被害人的同意[4],当被害人表示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做附条件不起诉,或者在暂缓起诉考验期间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处分不适合时可以要求检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满足被害人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赋予被害人自我救济途径,也同样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人文化关怀。
其次检察机关应当不定期对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处分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考查,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为最终做出决定提供依据。考查的内容可在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事先确定,并且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
三是做好帮教工作。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考查,在认定其具备较好帮教条件情况下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社会可配套建立统一的社会帮教组织,该组织将定期的对被帮教者进行谈话教育,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将他们的行为状态向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机构检察机关反映,并可以邀请专家进行心理咨询、心理帮助和危机干扰,帮助被帮教者分析犯罪原因,放下心理包袱,为今后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打好基础。
注释:
[1] 龙宗智,杨建广 《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70页。
[2] 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2页。
[3] 【德】汉斯-耶而格•阿尔布莱西特.刑事诉讼中的变通政策以及检察官在法庭审理开始钱的作用.[m]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3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205页。
[4] 张寒玉.构建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的思考[j]人民检察,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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