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民事诉讼/弱势群体/保护机制/诉讼救助 内容提要: 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是人权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分层的日益明显以及不同利益集团冲突、矛盾的加剧,弱势群体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何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平衡社会各阶层或群体的利益,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稳定地企业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或者诉讼的便利,往往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将公司的所有的诉讼都集中在总公司所在地”。一般情况下,弱势当事人只有被动地“自愿”接受合同中明显对其不利的协议管辖条款。这对无论是在经济实力上还是信息占有上均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巨额的前期旅费投入就已成为消费者实现诉权的实质障碍。“规制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维护合同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假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负担的任务。”因此,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平衡两方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避免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的方式来选择对消费者非常不方便的管辖法院,有必要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依格式合同成立的管辖协议,在其显失公平时,管辖协议无效。当然,如果管辖协议所选择的法院的确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认可的,那么,这种管辖协议则是有效的。 (一) 当事人适格主体范围的扩张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我国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是从实体法角度去考虑当事人适格基础的,把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完全归于原告和被告对诉讼标的的管理权或处分权,即非实体权利人或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不能成为正当当事人而提起民事诉讼。这一理论的着眼点在于防止滥诉和耗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不容否认,用它来衡量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许多案件是明了的,它使许多案件不必进入实体审理过程,节约了审判资源,也防止了当事人滥用诉权。LocAlhOSt但是随着 [5] 杨建华·民事诉讼法之研究[n]·台北:三民书局, 1984·235· [6] 刘武俊·官司不能承受之“拖”[n]·人民法院报, 2001-11-02· [7] 张耕·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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