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格式条款的契约法理与规制分析——兼评“《合同法解释(二)》”对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 |
|
格式条款的契约法理与规制分析——兼评“《合同法解释(二)》”对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 |
|
|
关键词: 格式条款;契约自由;契约正义;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经济关系。因此,契约自由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1]我国合同法也确立了合同自愿原则,即契约自由,它包括五种自由:一是缔约自由,即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契约;二是相对人自由,即自由决定究与何人订立契约;三是内容自由,即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契约的内容;四是变更或废弃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于缔约后变更契约的内容,甚至以后契约废弃前契约(合意解除);五是方式自由,即契约的订立不以践行一定方式为必要。然而,任何自由都应受必要的约束与合理的限制,契约自由也不例外。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之旨意,应是保护当事人的自由与平等,并合理分配契约上的风险,实践契约正义。“无限制的自由,乃契约制度的自我扬弃。”[2]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是为保障契约正义,限制的方法很多,如方式法定、强制缔约、定性化契约等。格式条款即为其中一种限制。 格式条款属于合同条款之一种。作为法律文书的合同,其条款就是该合同内容本身。[3]在合同条款的分类规范上,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合同条款作出不同的类型划分。例如,根据合同条款对于合同成立的影响力或者说根据合同条款在合同内容中的地位不同,合同条款可以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主要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又称为必要条款或成立条款。究竟哪些条款可以成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各国法律规定并不一致。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八项主要条款,对合同的签订和成立具有重要的立法企业以及银行、保险、证券、运输等事实垄断型公司企业垄断市场之后,消费者只能且必须同这些企业缔约,除此而外别无选择,从而使消费者逐渐失去了选择相对方的自由。LOcAlhOsT [14][日]我妻荣:《债法各论》(上卷),徐慧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 [15]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5-516页。 [16]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2-63页。 [17]park v. south eastern rly co.,2c.p.d.416(1877)。转引自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本书中,作者认为,提请注意的程度,在不同合同类型中,法律的要求不尽相同。在相当的合同中,向交易对方出示格式条款或者载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件,就视为已经履行了提请注意的义务。但在某些合同中,提请注意的程度要求得要高些。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表明,保险人仅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文件,尚未达到提请注意的程度,必须是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才算履行了提请注意的义务,免责条款才算订入了保险合同之中。 [18]cheshire fifoot & furmston law of contract,butterworths eleventh edition,152(1986);韩世远:“免责条款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88页。转引自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19]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①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③对提供的商品或者业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④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⑤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6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①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②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③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第7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①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③行使合同解释权;④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第8条) [20]参见《合同法》第41条。格式条款的解释除了遵守《合同法》第125条普通合同条款共同解释规则之外,还要适用该第41条规定的特别解释规则,即通常理解解释、把利于提供方解释和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解释。显然,这也是通过立法规制的方法来公平调整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21]朱岩:“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第128页20] 参见《合同法》第41条。格式条款的解释除了遵守《合同法》第125条普通合同条款共同解释规则之外,还要适用该第41条规定的特别解释规则,即通常理解解释、把利于提供方解释和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解释。显然,这也是通过立法规制的方法来公平调整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21]朱岩:“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第128页。
|
|
上一个论文: 论数字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 下一个论文: 金融机构破产债权人会议程序之研究
|
|
|
看了《格式条款的契约法理与规制分析——兼评“《合同法解释(二)》”对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析格式合同的利弊及完善 [法律论文]论格式化免责条款的效力——兼评法释[2009]5号第 [法律论文]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今日更新]个人自传格式模板 [今日更新]述职报告的格式化结构 [今日更新]学习心得格式写作模板 [今日更新]论刑法“但书”条款对新型盗窃的适用 [今日更新]浅议强制性条款在我国民法中的作用 [法律论文]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理解与法律适用 [今日更新]论经济法视野下一般条款的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