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措施,发展独立于诉讼的adr方式;另一方面,在保持诉讼固有的风格及严格程序的同时,把以追求实质理性为特征的调解等adr方式引入法院,试图实现两者间的功能互补,提高诉讼效率。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院都出现了法官从传统的消极中立立场向相对积极地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态度转化的趋向。
从法治的层面来看,法治社会应能有效解决其内部发生的纠纷、矛盾和冲突,使其不致演化成大规模的动乱、不致频繁激化,不会危及秩序本身。法治不能保证社会不出现纠纷和冲突,也不能忽略通过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发展的机会,但是必须通过合理的机制使纠纷与冲突不致冲破法制的堤坝,能够通过协商对话、调解协调和司法程序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地解决和处理,使法律能够正常实施,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合理救济,使合理的诉求得到满足,使法律与社会规范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不断得到确认与更新。由此可见,法治的目标就是通过民主科学的法律创制、良好的执法与司法系统,以及多元化的社会治理和纠纷解决机制不断适应社会需求,保持社会的协调和发展。[5]莆田“调解衔接机制”有效地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其他社会调解紧密衔接在一起,法院与基层调解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建立了经常性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并从法律行政、内部管理等各个角度,会商防范、控制对策预案,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预见性和有效性。从而能够发挥其集聚调解力量、形成调解合力的优势,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融合了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的整体优势,不仅极大地减缓了司法诉讼压力,而且在提高非诉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提升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法院通过对非诉讼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从而解决了制约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难题。
实践证明,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协商和解、民间调解、行政处理、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方式之间相互衔接与协调,对于我国推进司法改革、在全社会保障公平和正义具有积极的意义。莆田“调解衔接机制”的建立彰显了司法为民、政府服务和群众自治的社会管理新理念,符合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和“社会自治”、推进“平安建设”的新要求,有利于发挥政治优势,促进基层群众自治和社会自治,从源头上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这一制度由于立足国情,体现民意,适应了社会经济和法治发展的需要,不断推陈出新,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注释:
[1] 《司法调解被提到了新高度》,载《法制日报》2007年1月1日第5版。
[2] 《莆田诉讼调解衔接人民调解》,载《法制日报》2006年12月19日第2版。
[3] 李飞、林忠明、黄健忠:《集聚合力,共创和谐———莆田法院开展调解衔接工作情况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2月26日第8版。
[4] 肖建华、杨兵:《对抗制与调解制度的冲突与融合———美国调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载《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4期。
[5] 范愉主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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