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方向——社区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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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今却不能再从事创收活动。与普通企业相比,监狱企业本身的性质就决定了其缺乏熟练的技术工人,只能成为劳动力密集型单位而不可能保有技术上的优势,更何况监狱企业也不可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以降低生产成本。并且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市场竞争的主体必须具有平等性,因此使用罪犯的监狱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以上这些因素使得监禁矫正的成本大大增加,这些弊害的存在,也使得短期监禁刑备受学者们的谴责。而社区服务的执行并不剥夺罪犯的自由,而是在其居住、工作的地点或由执行机关指定的地点执行,从而避免了短期监禁刑所存在的弊端,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
三、建立社区服务制度的构想 (一)改革和完善社区服务的刑事立法 社区服务在西方许多国家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扩大适用的发展趋势,但我国刑法目前尚未将社区服务引入刑事制裁体系中,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令人高兴的是,当前我国正大力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社区服务令是社区矫正的重要方式之一,我们应当抓住契机,大胆适用社区服务这一灵活高效的社区矫正形式。因此,我们可以在社区矫正发展相对完善的地区进行社区服务的再试点工作,通过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以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制度,然后再逐步向更大范围的试点地区推广。同时,还应当将社区服务制度在刑事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首先,规定社区服务的适用对象,主要应包括未成年犯、过失犯和轻罪犯三种类型。对于构成犯罪的、必须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对于那些初犯、偶犯或者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应当适用社区服务刑。lOcALhoSt过失罪犯由于其主观恶性不会很大,将他们放在社会上服刑改造,一般不会再危害社会,也应当适用社区服务刑。此外,对于罪行较轻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也可以适用社区服务刑。 其次,规定社区服务的期限。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考量,应该将社区服务的劳动时间规定为60—300个小时之间,其中罪犯每周劳动的时间不得超过3天,每天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再次,规定社区服务的工作类型。社区服务的工作应当由法官根据罪犯的具体犯罪行为、居住地及其家庭环境来决定,法院对此享有决定权。社区服务的工作种类主要应当包括环境保护工作、园林服务、图书馆服务、历史古迹服务、司法矫正机构服务以及老、弱、病、残疾人机构服务等类型。 (二)设置专门的社区服务执行机构 我国社区服务行刑机构的建立,并不是从无到有,而是可以利用现有的很多资源。根据司法部公布的资料显示,我国乡镇与街道一级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组织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组织体系。到2000年底,全国已建成司法所4万余个,司法所队伍已发展到9.4万人,其中专职司法助理人员5.5万人,并建立了3万多个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总数达到l2万人。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具有贴近社区、面向群众的优势,对于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缺乏法律规制、职责定位不清等原因,其潜在的巨大功能并没有发挥出来。笔者认为,应当整合现有的基层司法行政体系资源,通过立法赋予其刑事执行方面的职能,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逐步将其改造成为以执行非监禁刑为主要职责的专门执法机构,这是完善我国社区刑罚执行机制、实现行刑资源合理配置的一条捷径。 (三)设置专门的社区服务队伍 社区服务执行队伍应该由国家机构专业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社工组成。其中,各级社区矫正机构都应该明确规定其编制、岗位以及任职条件,并且应当制定包括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社工的任职条件、招聘程序、工作职责和职权等相关内容的规章制度。对于专业工作人员,应当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员。这些人员不必完全重新录用新人,可以在现有的司法行政、监狱、劳动教养等机构内进行调整与组合,实行岗位分流,不足的部分再面向社会招聘。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在当地社区招募或者雇佣志愿者,协助专业工作人员管理、教育、考察社区服刑人员。志愿者应该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有比较丰富的社会经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以及胜任这项工作的身体及时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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