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肉搜索”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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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肉搜索”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 鉴于企业等。例如美国的boo.com网站,在倒闭时就曾出售其保存的35万份用户资料而获利25万英镑。 (2)“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①在网络中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一旦被搜索者的个人隐私被搜索者公开后,不特定多数人获悉后又会通过发布链接、转载等形式进行传播。网络的即时性和无界性也加大了有关机关控制事态恶化的难度。②利用cookie获取他人隐私。cookie是指网络服务器储存在网民浏览器中的一小段资讯。一般的网站为协助网民能够更方便地浏览网站内容,并了解网民利用该网站之基本资讯与习惯,各网站都会利用一种名为cookie的技术手段,用来收集网民的相关资料。在“人肉搜索”大军中,一些网站管理员即利用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网民个人信息。③论坛上捏造事实,或对某事实不当评论,败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人肉搜索”侵犯名誉权的民事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loCaLhOst” 3、对其他权益的侵犯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指主体的人身和行为安全、自由以及精神自由、尊严等方面利益。“人肉搜索”不仅侵害到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还可能涉及到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生活安宁权等人格权。 侵犯人格权的法律责任可以根据物质性和精神性划分: ①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往往是损害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②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民事责任。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在遭受非法侵害时,而造成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可见,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已扩张到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 结 语 作为一种工具,也作为一种群体性活动,人肉搜索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个人的网络隐私权,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这样一来,就能让人肉搜索通过互联网健康、规范地发展,最终服务于人民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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