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辨析 |
|
|
企业经营者’以维持其‘普通法’风格。 拉德布鲁赫在对商法的私法性质进行阐释时说:“商法规范的主体,是以个人主义的典型商人为形象,根据商人纯粹追逐利润和自私自利的特性而刻画的—众所周知‘商场如战场’。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不难看出,民法上的主体,是没有社会角色的抽象平等的单个个体,并且这种主体自私利己、具有理性,能够识别、克制自己的行为并且自我负责。而社会法上的主体,则具有非常鲜明的社会角色,其是一个集体概念,并且具有适度具体高低有差、感性愚钝、克私利公等特点。 在明确了两种主体的不同之后,我们再来深入分析一下消费者安全权的性质: 首先,消费者作为一个群体,是具有一定范围的,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才能被称为消费者,这一点与民法上的“抽象平等无差别的人”的概念是不相符的。 其次,消费者安全权是一种集体上的权利,每个人在维护或者主张这种权利的时候,由于这个群体所具有的共同社会属性,相当于也在维护或者主张整个群体的权利。 最后,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对称,很难获得和经营者对等的信息,这会造成他们在进行消费的时候,盲目、冲动,并不能够像民法上的理性人一样,具有足够的智慧,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良好的预见。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从权利主体角度来说,消费者具有集体性、适度具体高低有差、感性愚笨等社会法主体特点,是一个社会法上的主体概念。也就是说,消费者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一个社会法上的概念。loCaLhOSt 四、结论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消费者安全权它的权利主体是一个社会法上的概念,也就是说具有社会法属性,而安全权的内容也只与民事权利有些形似,性质上有很大差别。其具有很多如保护的倾斜性、双方当事人的不平等性、权利的集体性等社会法特征,实际上应该是一种具有社会法属性的权利。
|
|
上一个论文: 行为危害结果地位及作用探讨 下一个论文: 试论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现状与法律对策
|
|
|
看了《浅论消费者安全权权利性质辨析》的网友还看了:
[毕业论文]浅论文化的力量 [法律论文]浅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障 [企业管理]浅论广州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法律论文]浅论刑诉法施行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和完 [法律论文]试论新生代农民工消费习惯与消费心理研究综述 [法律论文]浅论农村社会资本相关问题分析 [法律论文]浅论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及条件之分析 [法律论文]浅论外观设计相同相似性判断的思考 [免费范文]浅论假新闻的成因、危害及对策 [免费范文]党报策划对区域发展的引领作用浅论—以河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