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TRIPS商标侵权规则与商标权保护问题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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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方面甚至超过了其保护水平。具体而言,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加强了对优先权的保护;规定了禁止“反向假冒”的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商标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商标“确权”之权移交法院管辖;完善了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商标侵权赔偿的额度进一步明确;增加了关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规定;扩大了商标专用权保护主体的范围;扩大了商标构成要素的范围;增加了关于缺乏显著性不能注册商标的具体规定,等等。然而,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及时把握国际贸易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平行贸易、商标权的合理限制、地理标识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应适时立法,填补相关领域的法律空白。 在司法层面上,除了不断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外,以下问题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并予以解决:(1)侵权证据问题。商标侵权往往是在较隐蔽的情况下进行的,并具有形式多、地域广等特点,因此举证责任是十分繁复的。法院在具体司法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进行合理地划分,如商标权人只承担提供商标侵权的初步证据,包括商标权人合法拥有涉案商标;侵权人侵犯了其商标权等,而其他证据的提供则由侵权人承担。同时,商标权人应重视证据的保全,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商标权人可以在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2)侵权纠纷解决问题。wto的相关协议均属于国际公约性质,其约束的主体是国家和独立关税区,商标权人不能直接依据trips协议的法律规则向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来主张权利,他们只能通过其母国政府来寻求保护。 因此,商标权人与政府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非常重要,这样可以保证政府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便于商标侵权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同时,在纠纷解决方式上应尽量选择协商、谈判或调解,只有当上述方法用尽后仍不能解决问题时才采取司法方式,这不仅与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相承,也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原则相一致。并且,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往往可以使争议双方避免旷日持久的对抗,也大大降低了争讼成本。(3)侵权损害赔偿额问题。关于商标侵权赔偿额的范围和计算问题,虽然我国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被侵权人可以选择按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得利润作为赔偿额,但是在实际适用中还是存在着不少困难,因为有时具体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额是难以确定和计算的。但是,根据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和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对于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的商标侵权赔偿额的范围问题,除了包括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对于商标侵权赔偿额的计算问题,当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利润能够确定时可据此计算,当不能准确计算时,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一定幅度内确定赔偿额。 此外,在执法层面上,我国应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力度,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的相关程序规则,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行政措施,如临时措施、边境措施等等,以有力地遏制“伪劣”、“假冒”等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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