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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和欧盟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之匕较与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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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和欧盟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规制之匕较与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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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原则上可由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协商约定,但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则属于契约自由的滥用。(6)整批授权交易,如果其中实质上包括了一些不必要或早已超过保护期的专利,而特许人强制被特许人接受,则有妨碍竞争之虞。 特许人对被特许入经营活动的限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有利于维护特许体系的统,增强特许经营体系的竞争实力,真正实现有效竞争,使消费荇获得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商品,故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经常为企业市场影响力的大小,也就是说,决定于这些企业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可替换或可替代商品或服务供应者的竞争⑦。对特许经营而言,当居于卖方地位的特许人的市场分额不超过特许协议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市场的30%,协议具有合法性⑧。这是该条例中特许协议合法性的首要条件。不过,以市场份额作为豁免条件已受到广泛批判。因为,特许人要取得豁免必须能够确定目标市场并进一步确定其市场份额,而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市场份额都是随时间变化的,这使得精确地确定市场份额和销售数额极其困难。此外,(2790/1999号条例》还排除了两类限制竞争义务的合法性。一是其中包含的限制不为达到促进作用所必须的协议,特别是含有诸如最低零售价格和固定零售价格等严格限制竞争条款,以及含有某种形式地域保护的垂直协议。二是不竞争义务,包括超过某一特定期限的不竞争义务,任何导致特许网络成员不得销售特定与之竞争的供应商产品的义务q9。该条例也因规定“任何期限不定或期限超过5年的不竞争义务和协议终止后的不竞争义务原则上不得豁免的规定”而受到批评。因为特许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共同的利益和整个事业,如果在特许经营期限结束前被特许人就可以与特许人竞争的话,特许协议就彻底失败了。localHoST 四美国和欧盟规制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比较与借鉴首先,在立法模式上,美国和欧盟对特许经营的规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一些州政府虽然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特许经营权的法律规范,但这些法规着重于对特许经营的具体组织章程、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规定,很少关注特许经营关系中的反垄断行为。我们只能从反托拉斯法对纵向限制性条款以及对知识产权许可的有关规定中找到一些基本原则,用以规制特许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限制竞争行为。欧盟除了在《欧盟条约》第85条给予原则性规定外,还制订了专门适用于特许经营合同的(4087/88号法规》和(2790/1999号条例》。该法规对特许经营中的各种限制性条款的反垄断法效力作了细致周详的规定。 其次,在具体制度上,从总体上看,(4087/88号法规》采取一般禁止与豁免相结合、单独豁免和集体豁免相结合的体制,同时还设立了异议制度和豁免撤销制度。这种制度一是可以在保持一定灵活性的同时增强法律的确定性,使当事人、执法机关和法院能清楚地确知法律许可、禁止和豁免何种行为:二是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简化了执法程序,降低了执法成本。异议、豁免撤销程序作为豁免制度的补救措施,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周全的体系,保证了法律的严密性和统一性。同时,详细的法律规定降低了法官枉法裁断、循私舞弊的机率,有利于维护司法公平和法律权威。美国法将原则性规定交于法官的同时,也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不同的法官对相同的案件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这将使交易人无所适从。而在缺少确定的法律预期的情况下,交易安全自然也无从保证。因此,欧盟规制特许经营的制度设计更为合理、严密,这对我国建立相应制度具有借鉴意义。与欧盟(4087/88号法规》相比,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特许经营的控制在确定性程度上还比较低,内容不够具体,这增加了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从而也增加了技术交易的法律风险。 再次,在特许经营反垄断的实施强度上,美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实施强有力的反托拉斯政策,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均严于其他国家。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微软案做出的“世纪判决”标志着美国反托拉斯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从国际范围来看,加强对市场的规范及反垄断法的实施已成为新经济条件下的大势所趋。在欧洲,经济全球化和欧盟统一市场的形成也促使欧盟执法机构加大反垄断法的实施力度。欧洲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竞争法执行得并不严厉。但目前无论是欧盟还是各成员国,都越来越重视反垄断法的作用。欧盟反垄断法在实体及程序上均得到空前加强。 目前,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法规制呈现一种严厉的趋势。1995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执法指导意见》。与以前一些判例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待遇的宽松态度相比,该意见采取了严格规制原则,似乎将知识产权逐出了反垄断法的除外领域。欧盟从特许优先的立法——《4087/88号条例》到竞争优先的立法——《2790/1999号条例》的发展变化,也体现了其对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法规制日趋严厉,不再使特许经营成为竞争法的例外,而是将其纳入发展了的竞争法体系之中。这些值得我国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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