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尽管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同源性,但由于不同的发展历程,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未能吸收近现代刑法学发展进程中的许多重要成果,因此其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不法理论与责任理论这几个方面始终存在着一些制约自身发展和改革的瓶颈问题。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遵循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的规律,正视和解决这四大问题,才是发展和改革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正确思路。
论文关键词: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不法理论;责任理论;犯罪构成理论
由于历史上的特殊原因,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直接从前苏联移植而来的。其实,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同源性,都来源于19世纪中后叶产生的早期的犯罪构成学说。但由于法律思想、意识形态、研究方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两种理论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发展轨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未能吸收近现代刑法学发展进程中的许多重要成果,导致其始终存在着一些制约自身发展和改革的瓶颈问题。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就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很长一段时期里,这些争论深受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存在着许多非刑法的内容。这种研究现状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和改革。完全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遵循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的规律,客观地评价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正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存在的问题,才是解决这些争论乃至改革和发展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正确方向。综合我国多年来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并对比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从整体出发,可将学界争论的焦点归结为四大问题:犯罪主体问题、犯罪客体问题、不法理论问题和责任理论问题。LOcALHOst
一、犯罪主体问题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主体问题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我国刑法中的很多犯罪类型都是基于犯罪主体而设定的,因而,在过去的研究中,许多学者都极为关注这个问题。有些学者认为,犯罪主体不是一个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主体应当修正为犯罪主体要件圆。有的学者甚至提出了犯罪构成的主体性理论嗍。这无论是对于我国的刑法立法还是刑法适用,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犯罪主体的确是一个极具迷惑性的问题。当我们谈论行为或者犯罪时,总会涉及实施行为或犯罪的人,即行为主体或犯罪主体。因而,在确定行为或犯罪的构成要素时,人们自然会把主体看作是一个构成要素,加之主客体关系理论的深刻影响圈,这种思想或者观念就愈发显得异常合理。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之间形成了主客体关系..再加上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使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在表面上似乎无懈可击。但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行为主体基本上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主体相对应,但其仅仅是客观构成要件中的一个子要件,其地位和作用显然无法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犯罪主体相提并论。
因此,我们应对犯罪主体问题进行深刻的思考和分析。笔者认为,犯罪主体作为一个构成要件是缺乏逻辑支撑的。若要改革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首先需要处理的就是这个问题。谁也无法否认刑法中的犯罪是人实施的,人作为犯罪主体并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关键是研究方法的问题。无论是犯罪还是人的其它行为,都会表现为一个内在的心理过程和一个外在的活动过程,而这两个过程都是由人完成的。当我们探讨犯罪构成时,探讨的既是犯罪的构成要素问题,实际上也是这两个过程的构成要素问题。换句话说,在研究犯罪构成时,我们是把犯罪涉及的各种人的因素和活动从动态的、完整的人中分离出来并进行分解后所作的的细部性研究,并不是对人的整体性进行研究。在这种研究中,人已经被分解成许多静态和动态的因素。此时我们所谈到行为主体已经不再是一个动态的、完整的人,而是一些静态的、构成行为运行的物质和精神基础的因素的总和。因而,这个主体实际上已不能再被称为主体了,称之为主体要件可能更为合适。
然而,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尽管犯罪主体仅仅是由一些静态的要件组成,但在方法论上,人们仍然把它作为一个动态的、完整的人看待,即把它看作是实施犯罪的人。这实际上等于把犯罪涉及的各种人的因素和活动又拉回到已经分解的人中了。这样一来,一面进行着分解研究,一面又进行着组合研究,而且把分解的因素和组合的因素放在一个体系中,明显造成了多种因素的重叠。这种研究方法显然违背了逻辑原理。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一个具有全局性的问题如此之处理,就成了严重影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第一个瓶颈问题。
二、犯罪客体问题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中的主流学说,与犯罪主体相对应,犯罪客体构成了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另一大要件。这实际上是主客体关系理论在刑法理论上应用的产物。根据这种学说设定犯罪,对犯罪进行分类,分析和确定犯罪的性质,都离不开对犯罪客体的考虑。然而多年来,关于犯罪客体问题的争论始终未停止过。这种争论主要是在两种观点之间进行的。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客体能够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因为这样处理有利于确定犯罪的法律属性,有利于对犯罪的认定和处罚。这种观点为大多数学者所坚持,并且在刑法的立法和适用中也得到了强有力的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客体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应当把它从犯罪构成体系中去除。这一观点为少数学者所坚持。持这种观点的原因也有多种。有些学者认为,犯罪客体是属于实质犯罪概念的范围,因而不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有些学者认为,犯罪客体就是被犯罪侵害的对象,没有必要把它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另有些学者认为,犯罪客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因素,作为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或者利益,它是由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和犯罪主观要件反映出来的。还有一些学者是从刑事违法性理论的角度解释的网。这种争论说明了犯罪客体问题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也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入思考。
根据我国的主流刑法理论,犯罪客体是指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或者利益,它与犯罪客观方面中的行为对象不同,揭示的是行为对象的本质。行为具有三个层次上的对象,第一层次上的对象是物理性对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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