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四大瓶颈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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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责任概念及理论相比,狭义的责任概念及理论具有明显的先进性。狭义的责任,是指对于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能够进行道义上的非难可能性。狭义的责任理论则要求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责任判断部分,应具体考察行为人非法意志的形成过程及对这种非法意志的可非难性,从而解决因在不法判断部分把人抽象化而可能产生的不合理问题。这种责任理论,体现了对个性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是近现代刑法发展的重要成果。 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中,责任理论是限制刑罚权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刑法理论中采用广义的责任概念,因此,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无法容纳与狭义的责任概念相对应的责任理论。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的责任判断部分,只能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客观化处理,因而无法进行个别化的责任判断。这种理论的缺失对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非常明显:理论上,使主观主义的思想始终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不法判断还是责任判断,都流于形式。这些都导致了国家刑罚权无法得到有效的限制,人权无法得到更好的保护。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论乃至整个刑法理论中都占据着核心地位,无论对于刑法立法还是刑法适用,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这四大瓶颈问题的存在,导致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整体上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不能为刑法立法提供有效的、科学的指导,影响了刑法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再者,它构成了一个极其封闭的理论体系,无法吸收现代刑法学发展的先进成果,影响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必将成为发展和改革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首要任务,也必将对我国刑法的立法和适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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